国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21.09.2015  18: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今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称,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前述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通知指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