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促民族地区发展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为降低少数民族购买边销茶的成本,促进边销茶的生产和供应,自1994年税改以来,国家一直对边销茶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多民族文化共同繁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印刷或制作业务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20年底前,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大多处于西部地区,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积极优化纳税服务
鼓励在民族地区开展双语(汉语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办税服务。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双语办税窗口,在自助办税终端操作界面配备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操作提示。编印少数民族语言宣传资料和办税服务资料,为少数民族纳税人提供便利。通过将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12366知识库,统一政策咨询答复口径。在民族语言税务咨询需求较大的民族地区,提供少数民族语言咨询服务,使宣传咨询更贴近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