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325号
被处罚单位: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宏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10000005340
组织机构代码:74533930-8
地址:万盛经开区关坝镇双坝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据渝环(监)字[2015]第WZD13号《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显示,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烟囱排口在2014年12月15日(01:00-04:00)、12月16日(07:00-10:00)、12月19日(07:00-10:00)等时段,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连续超过渝(市)环排临证(气)[2014]00466号《重庆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附页》规定允许浓度限值,上述时段最高排放浓度分别为238.18毫克/立方米、226.57毫克/立方米、202.23毫克/立方米,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的1.38倍、1.27倍、1.02倍。
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4]第275-ZXQ号)。证明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烟囱废气排口废气自动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合格,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正常。
2. 渝(市)环排临证(气)[2014]00466号《重庆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附页》。证明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废气排口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为100毫克每立方米。
3.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5]第WZD13号)。证明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烟囱排口在2014年12月15日(01:00-04:00)、12月16日(07:00-10:00)、12月19日(07:00-10:00)时段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连续超过渝(市)环排临证(气)[2014]00466号《重庆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附页》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
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29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147号)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6月8日,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一份《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陈述书》,述称: 2014年12月15日-19日期间公司两台机组运行,脱硝设施运行正常。在此期间,由于机组负荷按电网调度中心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幅度较大,引起氮氧化物波动,出现短时间氮氧化物超标情况。恳请总队考虑实情,因机组负荷调整,出现氮氧化物超标情况给予理解并酌情处理。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按证排放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烟囱排口在2014年12月15日(01:00-04:00)、12月16日(07:00-10:00)、12月19日(07:00-10:00、13:00-19:00)等时段,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连续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浓度限值,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所述机组负荷调整原因非法定免责理由,故不予采纳。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的1.38倍、1.27倍、1.02倍的情节,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②超证0.5倍(含本数)-1.5倍(不含本数)的,处3万-7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3.我市正在实施环保“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新环保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法规意识,建立健全自主环境管理体系,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国电重庆恒泰发电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三天违法超标排污行为,每天罚款罚款伍万元,共罚款壹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