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视觉中国事件看图片版权问题 这些问题你不得不注意

20.04.2019  13:24

4月18日,视觉中国发布了关于接受天津网信办行政处罚的声明和致歉声明,让这场“突然”也是“必然”、全民关注的版权热点问题暂告一段落,但公众对于版权问题的热议和讨论并没有结束。

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图片使用中的版权问题,已经越来越备受关注。4月19日,在世界知识与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获悉:自2011年开放版权注册登记以来,截至2018年,我市共有362010件作品进行登记,其中摄影作品58672件,占比16.21%。

图片使用中,我们该注意什么问题?版权遭受侵犯时,我们又该如何维权?作为版权人,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版权呢?上游新闻记者专门采访了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为你答疑解惑。

维权故事:

重庆之夜》被擅自用上宣传画册 摄影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成功

当摄影师不容易,拍一张好的作品更不容易,当你有一张好的作品的时候,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拍摄证据,并且前往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或是公证处去公证。”75岁的“维权斗士”、重庆摄影界元老级人物全玉玺说,作为版权人,维权要积极,权属证据要斗硬,证据可以是底片、原图、版权登记证书,也可以是发表作品的出版物、网络使用链接等证据。

△重庆摄影界元老全玉玺。供图 全玉玺

最近,全玉玺拍摄的一张重庆夜景作品《重庆之夜》被重庆某客轮有限公司印制在了宣传画册上,全玉玺的朋友去逛会展的时候发现了这张图片,于是打电话告知了他。然而,当全玉玺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时,该负责人却表示,“我帮你用了你的图片,还帮你出名,还不好吗?

最终,全玉玺告上了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获得了13500元赔偿。

全玉玺表示,法院一般是依据作品影响力、作者知名度和作品创意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判决。很多使用者就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你找不到我,或者是使用者觉得,帮你用了图片作者还要感激他,其实这些想法都是不正确的。

用图原则:

先取得版权人授权后才使用

作为公众媒体、自媒体、设计师、美工......大家经常都要面对同一个问题:“我在网络上、朋友圈、其他平台上找到一张图片,我是否可以随便使用?我该怎样使用才合法呢?

图片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先得到版权人授权,然后再使用。”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王京表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免责情况外,当你需要一张图片进行公开传播,特别是商业使用的时候,需要先行联系版权人授权,由双方协商是否支付、支付多少稿酬,如果无法联系到版权人时,最好自己去拍摄、替换或者放弃不用。如果一旦使用,即使备注了“请图片作者与本人/单位联系收取稿酬”,依然是不合法的。

王京称,以商业广告为例,如果广告公司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图片用于商业广告中,便构成了侵权行为,厂商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然要承担责任。如果,想避免这种情况,就得在与广告公司的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广告公司提供图片的作者授权证明,以避免出现图片侵权纠纷。

版权保护:

保存好证据,有价值的图片第一时间进行版权登记

采访中,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进行图片版权登记的作者和作品数量正在不断增加。王京透露,重庆有一批专业的摄影家,拍摄了大量的、优质的关于城市市容市貌和自然的照片,在整个登记的图片作品中,这类图片占了很大一部分。

有价值的图片,好的图片作品,记得第一时间到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王京表示,其实登记是一方面,有价值的图片,作者还可以通过保留底稿、刊发在载体上的截图等证据,来证实自己的所有权。发生侵权事件时,版权人可采取与使用者协商、请相关部门调解、或者走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版权问题投诉与咨询电话:67708230/67502722

新闻多一点》

这些情况下未经授权使用图片可以免责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上游新闻记者 宋剑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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