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5〕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档案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档案局: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重庆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的重大意义
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历史资料。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事关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维护保障,是农村户籍制度、产权制度、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等多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2010年,我市率先全面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推动了全市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但是,由于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量大,情况复杂,需要处理和化解的矛盾纠纷较多,影响了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目前,仍有少数区县档案整理未全面完成、个别地方存在档案进馆与农业部门日常确权登记管理不协调、档案分类和存放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加之多数区县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按照2010年《市农委、市档案局转发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10〕41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管理,与《办法》新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不利于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规范管理,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办法》,加强配合协调,强化工作指导,抓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努力提升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质量。
二、规范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
《办法》对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对象、范围、类别、管理原则、责任单位做了明确规定,对不同档案分类方法、组卷形式、保管期限、存放方式、利用管理都做了规范统一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协同抓好本辖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
(一)强化收集、归档。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办法》要求,分别做好区县级和乡镇级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严格按照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要求进行管理。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由村级组织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区县、乡镇、村级档案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办法》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所列范围,逐项对照开展清理,找准差距,及时进行补充完善,确保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应建尽建、应收尽收。已完成或正在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确权档案移交进馆的,要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回头看,确保无遗漏。
(二)做好保管移交。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门用房、专门人员、必要设施设备,妥善保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按照规定应当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经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因保管条件限制,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有困难的,经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移交。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移交区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统一保管。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承包地确权档案。
(三)区别对待不同时期档案整理。已按照2010年《意见》全部完成确权档案整理的,原则上不再重新整理;未整理的按《办法》要求整理。为保持整理方法的一致性,同一单位已完成部分整理的,仍按2010年《意见》要求整理;未开展整理的,统一按2014年《办法》要求整理。
三、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农户承包经营权地块空间位置图。重庆市2010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时,考虑到重庆市大山区、农户承包地块数量较多、零散、不规则等特殊的市情,没有要求进行承包地块测量绘图。个别地方已经开展补图试点,形成承包地块图文资料的,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空间位置图档案。尚未开展补图试点的地方,暂不建立空间位置图档案。
(二)关于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系统数据。鉴于全市2010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时,少数区县没有使用全市统一委托开发的确权颁证系统,加之原确权颁证系统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抵押融资登记等功能尚不完善。为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日常工作时,要在做细纸质件管理工作基础上,同步做好电子信息系统管理,对系统数据要及时进行维护和备份,并按照《办法》要求存贮和归档,防止数据被破坏和丢失,为系统完善升级打下基础。
(三)关于存入档案馆与日常登记管理两不误。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以户为单位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原则上要求区县按照一式两份建立,一份作为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永久历史资料保存;一份以副本形式,留在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作日常确权、变更、注销登记记录之用。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各地后期办理日常确权、变更、注销登记等形成的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归档,作为重要历史资料妥善保存。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牵头责任,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抓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确保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各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提升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指导,督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村级档案建立和代管等工作。
市里将适时对全市贯彻落实《办法》工作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未及时整理和归档的,将进行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档案局
2015年4月16日
文件 |
农 业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农经发〔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国家档案局
2014年11月20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 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九条 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 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一条 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市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承包地确权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承包地确权档案。经协商同意,承包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村级承包地确权档案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代为保管,必要时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可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村,经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本村承包地确权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网上服务、方便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对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在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中,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县(市、区、旗)级 | ||
类别 | 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综 合 管 理 类 | 1.关于成立承包地确权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其责任分工的文件,承包地确权指导意见、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会议记录纪要等重要文件 | 永久 |
2.本级下发的承包地确权政策性文件和重要业务文件 | 永久 | |
3.重要问题请示与上级批复、重要业务问题往来文件 | 永久 | |
4.承包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报告、总结、统计报表 | 永久 | |
5.承包地确权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记录 | 30年 | |
6.上级下发的有关承包地确权的政策性文件 | 永久 | |
7.本单位在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宣传培训资料 | 10年 | |
8.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及签订的合同、保密责任书、保密承诺书 | 永久或 30年 | |
确 权 登 记 类 |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声明、委托书、身份信息、原土地承包合同等按登记规定提交的材料 | 永久 |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 永久 | |
3.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数字正射影像图、地籍地形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 | 永久 | |
4.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现场勘查确认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 永久 | |
|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验收记录、报告 | 永久 |
6.全县(市、区、旗)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 | 永久 | |
7.登记核准文件 | 永久 | |
8.登记发证原始材料 | 永久 | |
9.权属变更登记材料 | 永久 | |
10.全县(市、区、旗)承包地确权登记表 | 永久 | |
11.承包地确权信息管理系统备份数据 | 永久 | |
纠纷调处类 | 1.承包地确权问题信访、纠纷调解仲裁形成的原始记录及调处协议书、仲裁案卷 | 永久 |
2.相关证明材料 | 永久 | |
特殊载体类 | 1.反映承包地确权工作重要活动事件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 30年 |
2.承包地确权系统数据库、测量数据文件、元数据以及调查成果的电子数据 | 永久 | |
乡(镇)级 | ||
类别 | 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综 合 管 理 类 | 1.关于成立承包地确权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其责任分工的文件,承包地确权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 | 永久 |
2.承包地确权的请示与上级批复、重要业务问题往来文件 | 永久 | |
3.有关的报告、总结、统计报表 | 永久 | |
4.承包地确权工作动员会及宣传材料 | 10年 | |
5. 上级下发的承包地确权政策性文件 | 30年 | |
6.上级下发的有关承包地确权的一般性文件 | 10年 | |
7.本单位在承包地确权活动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宣传培训资料 | 10年 | |
确 权 登 记 类 |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声明、委托书、身份信息、原土地承包合同等按登记规定提交的材料 | 永久 |
2.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数字正射影像图、地籍地形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 | 永久 | |
3.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不标记地理信息)、现场勘查确认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 永久 | |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自检、互检记录和报告 | 永久 | |
5. 全乡(镇)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 | 永久 | |
6.承包权证申请变更登记表 | 永久 | |
7.对村级相关工作方案的审核意见 | 永久 | |
8.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 | 永久 | |
9.承包地确权信息管理系统备份数据 | 永久 | |
10.土地承包合同 | 永久 | |
纠纷调处类 | 土地承包问题信访、纠纷调解形成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调处协议书 | 永久 |
特殊载体类 | 反映承包地确权工作重要活动事件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 永久 |
村(组)级 | ||
类别 | 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确 权 登 记 类 | 1.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名单 | 永久 |
2.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 永久 | |
3.村组承包土地调整方案 | 永久 | |
4.农户承包地确权登记申请、声明、委托书、身份信息等材料 | 永久 | |
5.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关于承包地确权问题的决议(意见)和会议记录 | 永久 | |
6.承包地确权情况核实公示、公告材料,农户签字确认表 | 永久 | |
7.村组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承包权证发放登记表 | 永久 | |
8.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地籍地形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 | 永久 | |
9.农户承包土地互换、转让申请书 | 永久 | |
10.村组土地承包情况统计表、工作总结及汇报材料 | 永久 | |
11.土地承包(流转、互换)合同、协议及台账 | 永久 | |
纠纷调处类 | 土地承包问题信访、纠纷调解形成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调处协议 | 永久 |
特殊载体类 | 反映本村组承包地确权工作中重要活动事件的照片和声像材料 | 3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