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被纳入全国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试点区

01.03.2015  08:38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我市大足区等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草案,大足区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相关政策期间,将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国土资源部此次改革试点将坚持“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失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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