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0〕38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于8月15日前将制定的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扶持企业项目汇总计划、组织实施方案等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项目: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地方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实际,制定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企业项目汇总计划(附表1)和组织实施方案,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区县上报的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和项目扶持计划等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部分重点支持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并通知区县组织项目申报。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产业集群(或聚集区)的项目资料(2份)汇总后(含附表1)报送给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含附表2);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备案证书(项目原则上应于1年内完工);
(三)贷款合同、银行借据及付息凭证等。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上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并组织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特色产业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将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上年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