坝坝舞扰民室内装修噪音 管理部门明确为公安机关

28.03.2017  15:56

跳坝坝舞扰民今后可能遭罚款(资料图)

  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三审稿)进行第三次审议,其中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生活中,主管部门经常将噪声扰民和噪声污染两个概念相混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三审稿第六十五条中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

  三审稿第六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1、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区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

  2、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3、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4、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三审稿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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