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加大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2.09.2017  15:45
    一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限额按国家规定上浮20%执行,每户每年9600元;符合规定条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税收优惠限额按国家规定上浮50%执行,每人每年6000元。二是持符合规定条件《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限额按国家规定上浮20%执行,每户每年9600元;符合规定条件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税收优惠限额按国家规定上浮30%执行,即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重庆南川:小小蓝莓果 甜蜜大产业
  新华网重庆6月9日电 夏日时节,新华网
非遗药香为乡村振兴“开良方”
     新华网重庆6月16日电 一副药香要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