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夫妻一方不再“被负债”案宣判:丈夫借债50万元,妻子不用还
丈夫借50万元,妻子却一点也不知晓,直到收债的人状告夫妻俩还钱才清楚“被负债”。官司正在打时,丈夫去世。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丈夫生前个人借款现争议。作为高中教师的妻子虽然有固定收入,但也是百口难辩!幸运的是,就在此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按照规定,丈夫借的钱,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和妻子无关。
近日,长寿区法院一审判决,妻子只在丈夫遗产范围内偿债。据了解,这也是“夫妻共同债务”最新司法解释出台施行后,重庆首例夫妻一方不再“被负债”的案例。
收入稳定 莫名冒出巨额欠债
原告叶先生和黄先生原本是朋友关系。2017年2月,叶先生向长寿区法院递交诉状诉称,早在2010年,叶先生和黄先生合伙做生意,他向黄先生打了款,但生意没做成,黄先生就向叶先生出具了两张借条,合计金额为50万元,除了黄先生陆续还的钱,还差48.6万元。
叶先生称,当初是因黄先生生意周转借的钱,理应属于夫妻共同欠款。所以,这些借款应当由黄先生和黄先生的妻子符女士一起偿还。
就在这场借款官司审理期间,黄先生突发重病于2017年6月去世。叶先生遂将黄先生的父母及其儿子小黄追加为被告。
2018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符女士的代理律师、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认为,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符女士并不欠叶先生任何借款,叶先生所称的借款是他和黄先生之间的事。而且,之所以有这笔借款冒出,纯属黄先生为了达到离婚之目的,串通叶先生恶意所为。黄先生是在与符女士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期间的借款行为属于黄先生的个人行为。徐兴权律师表示,这笔所谓的借款符女士毫不知情,也不是夫妻合意,更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符女士也表示,自己是一名高中教师,有固定收入,有生活来源。
然而,种种迹象表明,该案对符女士极为不利。符女士也做好了心理准备,胜诉的希望渺茫,今后将背负48.6万元的巨债。
就在法院即将判决之际,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徐兴权律师向符女士解释,如果叶先生想要证明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叶先生来举证证明了。
恰如徐兴权律师所料,2018年2月6日,该案再次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符女士是否应当作为黄先生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叶先生所诉的借款最初系合伙投资的投资款,而且被告符女士是一名高中教师,有稳定的收入,该笔50万元的借款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法院还认为,原告叶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黄先生收取其50万元的投资款是用于被告符女士与黄先生的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因此,原告叶先生请求被告符女士作为黄先生的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女士作为黄先生的继承人,理应在其集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近日,长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符女士及其黄先生的父母、黄先生的儿子在继承黄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48.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拿到一审判决书,“幸运”的符女士很是激动,“被负债”的命运总算被改变了。
律师说法
看看哪些个人债务不能算夫妻债务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介绍,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徐兴权律师介绍,该规定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就是指的夫妻双方对共同举债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双方均同意借债,形成双方合意。双方对共同举债的合意,可以是在合同上以共同签字的方式表示,也可以是在一方签订合同后,另一方以事后通过书面或口头追认的方式表示,也可以以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表示。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游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实习生 陈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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