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女状元被撞身亡 驾校学员也应担责

09.07.201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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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下午,广东肇庆市怀集县一驾校训练场发生悲剧:一女学员遭教练车撞倒后抢救无效身亡。该学员是2015年怀集县高考文科状元方某(如图),高考成绩是639分。据目击者称,事故发生时,涉事教练车上只有一名学员,没有教练员陪伴。

(7月8日《羊城晚报》)

笔者认为,对于这起事故,首先,学员应该担责,因为事故系学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尽管是学员,但仍不能免责,否则不利于对学员进行安全训练教育。而且作为学员,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学习了交通法规,就应该清楚,在教练不在车上的情况下,不能单独开车。当然,学员只应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教练应该担责,并且应负主要责任。因为,既然在训练场,教练的任务就是指导学员练习,掌握操作要领。在任何情况下,教练都对学员开车负有安全责任。学员训练操作时,教练必须按规定留在教练车上,对学员进行指导,保证训练安全,防止发生事故。学员训练时,教练不在车上,属于擅离职守,放弃职责,依法依规应该加重处罚,所以教练必须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再次,驾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驾校是法人单位,对教练和学员负有管理教育责任。训练场内,教练不在车上,擅离岗位,学员单独驾车发生撞车事故,驾校存在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督促不到位等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按照驾校管理要求,学员训练,无论场内场外,教练都必须留在车上对学员进行指导、纠正,保证行车安全。而学员在学习训练期间,即未获取驾照前,是绝不允许离开教练的指导、监督而自行单独驾车的,否则,属于无证驾驶。刘运喜(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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