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开展“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宣讲活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为了加大对《指导意见》的宣传力度,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规避风险和自救互助能力,1月30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治安总队、刑侦总队、交巡警总队来到市交运集团,为市交运集团及渝运集团、长运集团、交运集团、东城公交公司,市公交集团及南部公交、西部公交、北部公交、两江公交公司等200余名公交客运公司负责人、驾驶员代表开展了“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主题宣讲活动。
宣讲活动中,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行了宣讲解读,并就加强城市公交车和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了强调。市交运集团相关负责人就《城市公共汽车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公交客运治安防范指导手册》以及妥善应对处置乘客辱骂、拉扯、殴打、抢夺方向盘等突发情况进行现场教学讲解。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全市公安机关将把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作为公交客运驾驶人春运安全教育重要内容,在春运期间组织全市公交客运企业负责人和驾驶人学习,并持续开展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等活动,让公众充分认识影响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违法性,引导公众树立“平安公交人人有责”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