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百草枯农药产品监管的通知

29.06.2016  00:08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果业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2014第1745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2015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规定“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订为剧毒”。为维护农业生产安全、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现就落实以上规定,加强百草枯农药产品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执法检查

各区县农业部门从即日起,组织对百草枯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督查,要求覆盖所有的农药生产企业、批发、经营门店。 一是 各区县农业部门要督促农药经营者要在6月30日前将所有百草枯水剂产品下架,不得再销售,将剩余的百草枯水剂产品退货;无法退货的,督促指导现场销毁。 二是 百草枯水剂产品生产企业所在的区县农业部门,督促指导生产企业在6月30日前销毁。 三是 7月1日起,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要责令停止百草枯水剂产品的生产经营,并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2007年第9号令)》等相关法规立案查处。对允许销售、使用的百草枯剂型产品(水剂产品除外),要纳入高毒、高风险农药目录,严格监管,定点经营,实名购买。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

各区县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宣传标语、12316等媒介,加大对停止百草枯水剂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让所有农药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主体知晓掌握。同时要加大技术培训指导力度,推荐使用草甘膦、草铵膦、敌草快等替代农药品种,避免因停止使用百草枯水剂而影响农业生产。

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百草枯相关产品在我市销售量大、使用范围广,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将宣传培训、告知周知、执法检查、收缴和废弃物处理等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2016年7月1日以后不得经销、使用百草枯水剂,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中毒死亡的恶性案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及群众生命安全。

各区县在7月15日前,将此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我委安监处、法规处。

联系人:陈荣燕          电话:89133109 

传真:89133704          邮箱:[email protected]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