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试行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5〕2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委员会,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精神,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 确保食品安全无缝监管的通知》(渝食安委〔2015〕3号)工作部署,稳步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市农委决定开展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试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品牌化生产,逐步建立并推行以产地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确保我市产地农产品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实施农产品质量追溯和市场准入提供基础保障。
二、试行范围
试行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种植业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食用菌等。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指:蔬菜、水果种植面积100亩以上,食用菌日产出1吨以上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倡导、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在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制度(或委托检测)的前提下,进入产地准出范围,逐步覆盖全部农产品生产主体。
三、生产记录
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按照法律规定记载:生产主体基本信息;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种植业产品的收获日期、收购商或直销市场。生产记录必须保存两年,禁止伪造,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四、质量检测
农产品上市销售前,对农产品进行自检是农产品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在其生产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并做好自检记录,出具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五、包装标识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必须包装后上市销售。在包装上按规定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生产地、生产日期、产品认证登记等信息。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等内容。
六、产地证明
(一)《产地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简称《产地证明》)由市农委按照“唯一性、连续性、易识别、可追溯”的原则,统一式样、规格、编号和印制。《产地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档联,由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存档备查;第二联为入市联,作为入市凭证交农产品市场或者农产品加工企业留存;第三联为备案联,交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所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备案。
(二)《产地证明》由区县(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领取,并按要求登记;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统一领取,并按要求登记;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到所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统一领取,并按要求登记,提供生产者及产品有关信息。
(三)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其生产记录、质量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三品一标”认证情况,对其生产上市的农产品出具《产地证明》。出具《产地证明》,须按编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三联完全一致。产地证明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相关信息以适当形式,录入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四)《产地证明》由出具者所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审核备案,加盖公章后生效。审核内容包括出具者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生产记录、生产者及其产品有关信息,以及日常监督抽检情况。《产地证明》仅对本批次产品有效。生猪产品提供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合格证明,起到《产地证明》的作用。
七、有关要求
(一)充分提高思想认识。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衔接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事关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农业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能力建设,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工作保障,稳步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依法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出具的《产地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严格按照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及有毒有害物质。
(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农产品产地准出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和生产主体的指导。加强辖区内试行产地准出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的日常巡查监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实施定期和随机的监督抽查。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按有关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四)有序开展准出工作。我市种植业农产品产地准出试行时间从2016年3月1日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组织开展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有关企业或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配备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做好企业自检的技术服务。加强与同级食药监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无缝衔接。
附件:《产地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格式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7日
附件
编号:CQ000000001
重庆市产地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生 产 者: (印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产 地: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 村(基地)
产品名称: 数 量: (公斤)
采收日期: 年 月 日
检测结果:自检合格□ 委托检测合格□
认证类型: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 地理标志农产品□
认证证书编号:
经 销 商: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审核备案机构: (印章)
审核备案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