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事告吹,婚房出资这笔账怎么算?

27.03.2017  16:36

  最高人民法院3月24日发布一起案例。陈小姐父母拿出117万元资助准女婿购买婚房,不料购房后不久,陈小姐与男友房先生的婚事告吹。陈小姐父母认为应根据当前的房价按出资比例拿回房款,而房先生则认为,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陈小姐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只同意原额返还。法院认为,陈小姐与房先生终止恋爱关系,购置的房屋虽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在双方未结婚即分手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基本案情

  陈小姐和房先生的恋情始于2012年,经过近3年的爱情长跑,两人在2015年开始筹办婚事。2015年7月,房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并与上家约定,房屋总价588万元,由房先生贷款50万元。

  获知准女婿选好了婚房,并打算贷款购房,陈小姐父母当即表示愿意部分出资以减轻房先生的贷款压力。此后,陈小姐父母先是支付了购房定金16万元,后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房先生101万元。

  有了陈小姐父母的帮助,房先生并未申请贷款,而是分三次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在8月29日与上家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

  可就在婚事筹办过程中,陈小姐与房先生的感情生变,2015年年底,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婚没结成,房子却还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这让陈小姐父母颇为不满,两家人为此多次进行协商。

  在陈小姐父母看来,那117万元是为女儿结婚目的而与房先生共同购房的出资,虽然产权证上没有女儿的名字,但仍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当时房款及中介费等总共花费607万元,女方出了117万元,应享有19.2%的份额,按照该套房屋目前市场价820万元计算,至少应拿回157万元。为此,陈小姐及父母一同将房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小姐父母出示了一份房先生所写的收条,收条载明:收到陈小姐父母共计117万元,用于共同购买瞿溪路房屋,作为结婚用房。对此,房先生辩称,这张收条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初受到欺骗和胁迫才写下的。房先生还称,117万元实际上是借款性质,同意分期偿还这笔钱。

  法院经审理,按照老陈夫妇出资额占购房总支出额的比例,确认其享有系争房屋19.2%的份额,按照双方确认的房屋市场转让价820万计算,判定房先生应支付房屋折价款157万元。

  法官说法

  陈小姐与房先生系恋人关系,双方恋爱时间近3年,从双方举证情况看,确有为结婚购房的意思表示,房先生将陈小姐父母的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出具的收条也明确该款项的用途和购房目的,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该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

  现购置房屋后,陈小姐与房先生终止恋爱关系,购置的房屋虽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在双方未结婚即分手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至于房先生所辩称的收条是在受欺骗、胁迫情况下书写,缺乏相应证据,法院难以采信。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