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碾飞石子砸中后车玻璃 法官解析均无过错如何担责
06.11.2015 21:06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记者6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纠纷一审判决,认定双方驾驶人员对该事故均无过错,在交强险对原告损失赔偿不足的部分,肇事车辆所有人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70%,原告汤某某自行承担30%,被告投保的重庆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替代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2万余元。
2014年6月26日,蒋某某因公驾驶单位车辆外出,车行至渝昆高速公路出城方向8km处时,该车后轮碾压路面上一颗小石子,石子飞起后砸中后方原告驾驶的车辆,致使其挡风玻璃损坏。
蒋某某系被告单位员工,其驾驶的单位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中蒋某某驾车压飞石子,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无证据显示当事人存在过错,双方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分担。由于蒋某某系被告单位员工,且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原告财产损害,依法应由被告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析称,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分摊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现代民法以过错责任为基础。但现实生活中一些意外损害的发生,双方均无过错,但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的情形,该类损害若得不到适当补偿,对受害人而言并不公平。
为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被告所属车辆造成石子飞起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但无证据证明原告或被告存在过错。此类情形下,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因此,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原、被告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分担原告所遭受的损失。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06.11.2015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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