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14.10.2015  16:23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15〕38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5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等作出了新的规定,现就学习贯彻该《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为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法制办对《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本《办法》。《办法》的公布与施行,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规范化管理水平,有利于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监督全覆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扎实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培训

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定质量、备案审查、公布、清理及监督等各个环节作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学习,组织涉及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提出的各项新要求,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重点把握《办法》的几项关键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范围界定。《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部门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各种请示汇报、会议纪要以及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属于《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内容的针对性、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其标题一般使用“规定”“办法”“细则”等,不得冠以“”或者“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一是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措施等进行调研,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向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征求意见。二是由起草单位形成送审稿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具体条款存在不合法情形的,法制机构应向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待修改完善后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三是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提请本部门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审议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再次报送法制机构复核。四是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正确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纠正结果。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经过评估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题冠以“暂行”或者“试行”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前由制定机关评估决定正式施行或者废止。各区县局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内容合法、适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应当进行修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代替、有效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施行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予以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局法规处,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