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满周岁 丈夫提出离婚被驳回

28.02.2017  17:05
  2015年8月,本县桑柘镇的张某(男)、谢某(女)登记结婚。2016年9月,谢某生下一子女之后,张某常以万般理由找谢某吵闹,之后谢某便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生活。张某多次请求妻子回家未果后,于2016年12月,张某以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为由,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了法庭,但张某未在诉状上提及双方生育孩子的事实。

  本院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张某、谢某所生的孩子未满周岁,即女方分娩后未满1年。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后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告谢某分娩才3个多月,于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来源:彭水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