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五措施完善法律援助与民事行政检察协作机制

22.08.2016  18:17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以下简称《协作意见》),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与民事行政检察协作工作,璧山区采取五项措施丰富检司协作工作机制新内容。

  一是主动与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联系。根据《协作意见》的要求,利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作用,为受理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申诉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开辟一条新途径。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区检察院民行科对接,确定各自负责人为日常工作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二是建立联络律师制度。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区检察院民行科研究,根据本人自荐、组织推荐在璧山区范围内公开选任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律师20名,负责收集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线索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同时,每年定期对联络律师开展业务培训。

  三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检察院确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讨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四是互通信息,重点办理一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根据《协作意见》的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在解答咨询过程中发现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符合申诉条件的,建议当事人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诉。当事人请求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可以代收申诉材料并及时将申诉材料及《移送案件函》送交检察机关。当事人请求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并请求代理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指派联络律师办理,同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指派通知书》送交检察机关。

  五是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司协作机制的认可度。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协作意见》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媒体,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检司协作的综合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