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聚焦秀山县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

13.03.2015  13:21
  近日,秀山县法院拍摄题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专题片,介绍秀山县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试点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并以此为窗口透视法院改革成效。

  2013年12月,秀山县法院成为全国首批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层法院之一。启动改革以来,秀山县法院紧紧围绕“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方向,从改进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合议庭和独任庭制度、构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优化法官业绩评估机制等入手,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

  审判合一,院庭长回归法官本职

  为使法官身份更加符合职业特点,让审判活动回归司法规律,按照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改革目标,秀山县法院以人员组成、职能转型、审判合一为抓手,改革和完善审委会运行机制,在人员组成上逐步淡化行政色彩,及时调整审委会职能,大幅限缩讨论范围,提倡审判合一理念,实行委员办案制度,组建委员合议庭。

  与此同时,秀山县法院以合议庭制度改革为契机,实施院、庭长办案机制,明确办案任务,并取消原有的案件审批制度,规范院、庭长的裁判文书签发审批权限,切实解决审判分离问题。

  秀山县法院民二庭庭长许洪军说:改革以前,庭长主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较少亲自开庭审理案件,只需对承办法官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即可。改革以后,我是合议庭的审判长,对整个合议庭的审判质效负责。同志们更以我为标杆,向我看齐,我不仅要带头办案,更要多办案、办好案。改革至今,我的办案数在合议庭最多。

  2014年,秀山县法院院、庭长新收案件1682件,占法官新收案数的39.84%,是去年同期收案的2.34倍;院、庭长结案1735件,占法官结案数的39.35%,是去年同期结案的2.81倍,改革成效初显,审判效率大为提高。

提升质效,专业法官会议服务审判

  近日,秀山县法院召开了民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专题讨论财产保全及执行中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在问题及操作程序,确定两名主题发言人,民事、执行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秘书做记录,院长主持会议。

  为落实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审委会运行机制,限缩审委会案件讨论范围,秀山法院结合改革要求,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旨在研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委会与合议庭、独任庭之间的一种衔接制度,填补制度真空,发挥咨询、服务作用,保障案件审判质量。

  秀山县法院于2013年试行法官会议制度,2014年,设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实施细则,细化专业类别,调整人员构成,配备会议秘书。建立过滤机制,从功能定位、成员组织、运作模式、结果运用等方面精细规范了制度管理。同时,稀释行政领导意志,注入法官专业意见,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秀山县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涂志彬介绍:改革一年,我院共召开19次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114件,仅将6件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过滤率达94.74%。经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的一审服判息诉率92.98%,且无发回重审或涉讼信访案件。

  权责统一,健全司法责任制

  在突出办案法官的主体地位,保障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为健全司法责任制度,强化审判责任意识,秀山法院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改承办人负责制为合议庭负责制,并出台了《瑕疵、错案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和《裁判文书校核办法》,明确追责原则,完善评查机制,做到权责对应、按比担责。

  秀山县法院纪检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张才芳介绍说,在健全司法责任制度方面,我院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审查生效裁判,对瑕疵和错误案件的认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纳入法官个人考核,构建“大评查”机制,确保审判流程“全覆盖”。对出现瑕疵、错误案件的法官,根据在案件审理中所起的作用,严格按照相关办法追究办案责任。

  为优化法官业绩评估机制,提高审判质效,秀山县法院遵循“审判与管理相结合、质量与数量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理念,按照“服务审判一线、保障案件质量、确保人案平衡”的评估原则,将法官的审判质效、工作计量、综合考评、党组评价纳入评估范畴,分类评估,评估成果载入业绩档案,作为法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截至2014年底,改革试点一年以来,秀山县法院审判效率明显提升,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同比缩短21.85天,执行到位率达87.26%,调解率达65.93%,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1.55%,得到了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提高了司法公信,树立了司法权威。 来源:秀山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