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一容、黄立琼、童国琼不服重庆市云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云阳工商法处字(201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渝工商复字[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见附件)。因以邮寄方式未能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现本局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渝工商复字[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1.doc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