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商立法须有强力机构担纲统领
11.03.2015 15:50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毫无疑问,就涉及面及利益相关性,工商总局及各级地方机构,如何整治网购乱象是社会焦虑的重中之中。何时能对电商戴上法制(治)的笼套,迫使电商依法经营是社会的最大期盼。
去年下半年,一份以“淘宝正品率只有37%”为核心内容的“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定向监测结果”,引发了阿里与工商总局的“攻防大战”。最后,因事件已连累到在美上市的整个“中概股”板块之名声和市值,在不易为常人所察的“政治力”干预下,马云和张茅“各退一步”,“攻防大战”勉强实现了“软着落”。尽管网购族、市场、全社会皆对“攻方”和“防方”谁更占理心知肚明,但舆论同样不满于工商部门整治网购乱象缺乏作为。就此,张茅局长本人及各级工商部门的主官,同样心里发虚,很难理直气壮以正视听。
说工商部门对网购乱象完全不作为不符合事实,但说工商部门被动应付却十分贴切。网购从新世纪初开始孕育,到2006年前后已成“异军突起”状,对应的网购乱象则已呈“野火蔓延”状。可工商总局直到2010年才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于“暂行办法”接地气不够,又失之于“窄”和“软”,非但难以遏制网购乱象蔓延,反招致乱象更加肆无忌惮。于是,2014年初,工商总局将“暂行办法”升级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再次被动应对。
新版“管理办法”虽对监管条文作了“淬火”处理,但因先天不足加监管权有限,“窄”和“软”的被动局面依然没有大的改观。举个例子,不论网购乱象出格到何种程度,就具体的行政罚款,仍停留在每次最高3万元封顶。而更让工商总局无奈及网购族纠结的是,经“淬火”升级后的“管理办法”,依然只是个部委级行政规章,连部委行政法规都够不上。很显然,甭说将“管理办法”升格为“电商法”,就是将其升格为国务院层级的行政法规,单凭工商总局之努力,显然力所不逮。
恕笔者直言,有了“电商法”,短期内想遏制网购乱象都无可能。没有“电商法”,遏制网购乱象肯定无从谈起。有鉴于此,张茅局长昨日一句“我们现在正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话,既令不少媒体兴奋亦让不少网友产生遐想。其实,即使对“积极推进”作最乐观之评估,恰恰意味着对电商立法目前八字还差一撇哩!
“积极推进”说,并非张茅局长回应舆论“虚以委蛇”,实乃工商总局在部委中影响力与号召力皆十分有限。电商是个典型的跨行业新型业态,故而对期监管也具有极强的跨部门特性,除工商部门之外,工信、网监、税务、卫生、质监、银监、保监、证监、公安、法院都对其承担不同监管职责。“九龙治水”带来两大显性困惑:一是“九龙”中的多个部门腰板比工商部门硬;二是谁都可管,谁也又不承担实质性责任。按传统的监管分工,最后只剩工商部门被舆论推上了“风口浪尖”……如是这般,要从速对电商立法,那是何等的不易。
还有一个隐蔽的“不易”更难为常人所察。那就是对照本次人大年会注定会表决通过的、经大修的新版《立法法》之相关法条,类似“电商法”因所涉利益关切面极大,须分步走完评估、听证和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等多道立法程序,还涉及“九龙”监管权限的重新划分与界定,若按部就班,没三五年恐怕连头绪都难以厘清。何况,大小电商平台上的“店小二”们早已数量极其庞大,立法过程必遭致该群体的强烈“牵制”。而有关部门还不得不对诸如鼓励创业创新、确保就业等因素有所“投鼠忌器”。
如是,若国家真想抓紧颁行“电商法”,就必须要有强力机构来担纲统领此项立法。鉴于去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时,已将确保电子商务有序发展纳入了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之范畴,这个可能的“强力机构”应该非中央网信领导小组莫属。若由其在背后统一各方意志,全国人大才可排除各种干扰,有效开展该项立法。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11.03.201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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