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将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27.01.2015  22:07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4〕178号)文件精神,涪陵区认真调研,结合实际制定四项措施全面推进全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一要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通过交易平台按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进行购买。新建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及现在排污单位因改(扩)建,扩大生产等新增的排污权,通过交易平台竞价方式获取。排污权的取得、转让、变更、清缴、结转、质押、注销等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排污权登记注册系统进行记载和统一管理。

二要抓好初始权的分配和有偿使用。将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由无偿获得调整为有偿获取;初始排污权应通过交易平台购买;并应在符合本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在排污单位申领、变更、换发排污许可证期间,按照统一的分配原则、技术方法和操作规程开展排污初始权购买;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其排污权实际使用量履行清缴义务。

三要建立排污权交易价格市场定价机制。排污权交易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格;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结转、质押和申请回购等权利;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定价机制。

四要建立排污权储备和调控机制。政府通过依法取缔、关闭污染企业等储备的排污权,其重点用于保障城市建设和提供环境容量支持。也可适时投入市场,以激活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或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重大民生等项目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