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没问题就不能退车?市工商局:这是霸王条款
1 单方限制退车
合同生效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退车要求。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出现一方延迟履行等法定解除情形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除了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外,如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消费者可提出解除合同。该条款有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之嫌,涉嫌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2 办贷款收调查费
车辆贷款付款方式:买方要求以车辆贷款方式付款的,在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向卖方支付定金××元,调查费不予退还。本合同车辆的按揭首付款办理按揭手续一次性付款方式结算,结算完毕后交付车辆。
点评意见:该条款中规定经营者收取或代为收取“调查费”均于法无据,加重消费者责任,且规定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 限制赔偿请求权
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的财产损失,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点评意见:该条款仅规定经营者有积极协助的义务,消费者只能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4 转嫁经营成本
按揭购买车辆,合同已签订,如改为全款,按揭费用照样收取。(如买方按揭手续未审批通过,则自动转为全款购车,车价另议。)
点评意见:该条对按揭费用的范围约定不明确。从下文“按揭手续未审批通过即自动转为全款购车”的规定来看,显然不是指真正意义上的“按揭费”,而往往指的是前期调查、评估之类的费用,属加重消费者责任条款。同时,“自动转为全款购车”的规定,也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5 排除收定金方违约责任
条款一:卖方通知买方受领商品之日起,三天内须付清款项,买方未依约受领商品,卖方可解除合约,但经卖方同意者,不在此限。合约解除后,买方所给付的定金不得请求返还。另外,如卖方因此受到损害,有权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条款二:如卖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与合约(配置、技术规格)相一致的车辆,买方有权解除合约,且卖方必须返还所缴付之款项。
点评意见:该条款规定,消费者未依约受领商品的情形下,经营者享有合同解除权,且消费者要承担定金罚则,而经营者违约仅返还所缴款项,对双方违约责任的设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6 加装附件免除“三包”责任
乙方对生产厂家出厂车辆私自进行改装或加装附件,在使用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以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和生产厂家无关,且车辆质量保证期自私自改装或加装附件之日自动终止。
点评意见:该条将“加装附件”也作为经营者免除三包责任的事由,有限制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
7 排除质量导致车损责任
在乙方开车离开火车站B区停车场销售点处,至上路后,出现任何问题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点评意见: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任何问题”的表述过于绝对,容易误导消费者。若因汽车本身质量引起的问题,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报记者 严薇 实习生 唐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