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闺蜜替考 当事人双双触犯刑法!
商报图形 肖遵怡 制
27岁的王丹丹是我市某大学的研究生,老师眼中的她是一个非常听话的学生。然而,一次聚餐,她决定帮好朋友曾婷考试。可当进入考场后,由于照片与实际人不符,王丹丹被监考老师发现了。监考老师随即报警,此案被移送至沙坪坝区检察院。记者了解到,这是我市第一例替考入刑案件。
两次挂科 自考生找好朋友代考
28岁的曾婷大专毕业,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财务。为了获得更高学历,她报考了我市某大学,成为一名全国成人自考生。去年,曾婷顺利通过了其他科目的考试,只有政治经济学挂了两次。2015年11月底,曾婷得知2016年1月9日将再次考试,心里有些着急了,“如果还是过不了怎么办”。
12月初,她邀请了自己的好朋友王丹丹吃饭,席间道出自己被考试困扰。王丹丹是另一所大学的研究生,成绩十分优秀,看着好朋友唉声叹气的样子,王丹丹也很同情。“既然你会做,不如你帮我去考吧,过了请你吃饭。”曾婷提议道。碍于情面,王丹丹答应了,她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即使被发现了,也是曾婷的成绩,与自己无关。
长得不像 当场被监考老师发现
今年1月9日,王丹丹拿着曾婷给的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座位通知单进入了考场。负责核对考生身份的监考老师仔细打量着王丹丹拿出的身份证,觉得照片和王丹丹本人不太像。“你是曾婷吗?”老师问。王丹丹点点头。“那你背一下身份证号码后4位。”王丹丹准确背出了曾婷的身份证号码后4位。
进入教室后,王丹丹坐到了座位上。监考老师再次查看了王丹丹的信息,还是觉得照片不太像。“照片里的女子是鹅蛋脸,眉毛也是修饰过的,而眼前的这个女生是圆脸,眉毛明显比较粗。”然而,监考老师不敢确定,为了不影响考生,只好继续观察。
开始答题了,监考老师再次走近王丹丹,问道:“你到底是不是曾婷本人?”王丹丹表现得很紧张,终于承认:“我不是。”
触犯法律 没想到后果如此严重
监考老师立即将王丹丹带出考场,交给监考办公室处理。监考办公室在考试前学习了相关法规,意识到这件事的严重性,便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对此事展开调查,确认王丹丹在帮曾婷考试,涉嫌代替考试罪。随后,此案被移送至沙坪坝区检察院,两名女生后悔不已,哭着告诉检察官:“自己太不懂事,没想到这件事的后果。”
记者了解到,由于案件情节轻微、两人认罪态度较好,也有自首情节,考虑到两名女生的未来,检察院决定对王丹丹采取微罪不诉的处理,同时起诉曾婷。据悉,这是我市第一例替考入刑案件。
■释疑
微罪不诉但罪名依然成立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沙坪坝区检察院公诉科王光明对以下几个问题做了解释:
A 入刑之前考试作弊怎么罚?
2004年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反规定处理办法》明确表示,考试作弊或者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如果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2007年发布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明确规定,考试作弊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如今,刑法中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 何谓“替考入刑”?
替考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考试纪律、侵犯了普通考生的正当权益。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代替考试罪,即在原刑法第284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全国成人自考属于此类考试。本案中,曾婷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王丹丹属于“代替他人”考试,两人都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条件。
C 为何对王丹丹微罪不诉?
本案中,曾婷和王丹丹共同犯罪,但两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曾婷首先提出请王丹丹代其考试,是替考行为的发起者;而王丹丹属于初犯,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且进入考场后不久即承认了自己的替考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以上因素,王丹丹既不是本案的主犯,也不是职业枪手,同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微罪不诉处理。不过,虽然是微罪不诉,但罪名依然成立。(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商报记者 付迪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