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起重庆65岁以上老人免费坐公交逛景区

04.12.2017  23:29

    近日,《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条例》,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年龄将降低至65周岁,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和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同时《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和押金等费用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6倍。

        强化老年人的精神赡养

        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赡养人较长时间不看望老人的现象,《条例》条例将孝亲敬老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在第十七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这些规定有利于督促赡养人“常回家看看”。

        独生子女可享十天护理假

        在家庭结构小型化、少子化趋势下,家庭照料护理愈加困难,特别是独生子女父母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期间难以得到护理照料,是老年人家庭赡养中日益突出的问题,且自身难以克服,迫切需要政府、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因此,《条例》第三十条提出:“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如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

        影响老年人再婚和婚后家庭生活的因素,既有世俗观念,也有情感困扰,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因为儿女担心财产纷争阻挠老年人再婚的事例,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增添很多烦恼。为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为支持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减少矛盾纠纷,《条例》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提出:“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老年人对“啃老”行为有拒绝权

        为防止消极、恶意的“啃老”行为,为老人拒绝“啃老”增加底气,警示督促“啃老”族转变“啃老”观念,敬老爱老,自强自立,《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规范养老机构保证金和押金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由于当前全市养老机构每月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尽相同,且部分养老机构对入住的老年人收取了较高的保证金或押金,既给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造成较大压力,也给老年人带来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为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六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年龄降低至65周岁

        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增进老年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老年人和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在反复调研、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轻轨、地铁、过江索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和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

        为了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丰富老年人的旅游、休闲和精神文化生活,在参考外省市的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一、二项明确:“在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有条件的收费公共文化场馆实行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在公园、旅游景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景区内的电梯、观光车、缆车、索道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鼓励有条件的公园、旅游景区实行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

        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高龄化,老年慢性病多发,失能老人日益增多,根据全国第四次抽样调查重庆数据显示,全市失能老人占全市老年人口的7.74%,按照全市老年人口数计算,重庆市失能老年人已超过50万人,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已由家庭责任演变为社会问题。为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剧了解,本次通过的《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精神,对2001年颁布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表示,“《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重视民生办实事,让发展成果惠及于民的制度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