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娃究竟该负怎样的责任?看看专家怎么说
△孩子们现场创作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蜡笔画长卷。
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调整为8周岁。究竟哪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六一儿童节前夕,市检察院、市妇联共同举办了“‘法育新苗 相伴成长’——‘莎姐讲师团’、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送法进市妇女儿童培训活动中心”普法主题活动。
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调整为8周岁,这也就意味着,8岁的娃实施某些行为时就要承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责任。8岁娃究竟该负怎样的责任?
“有个8岁多小朋友,打赏网络主播近十万?这和他的年龄相符么。”当来自重庆市检察院未检处的“莎姐”检察官张洁媛将这个真实版的“熊孩子”问题,抛给现场来自巴南区的30位留守儿童时,孩子们都给出了正确的答案——不符。
“对,这明显超过了8岁小朋友认识的范畴。”张洁媛说。“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实施两类行为: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比如接受亲戚朋友送的礼物、压岁钱等;另一种就是和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买卖或赠予行为时,他们能否独立实施该行为,可以以物品的价值来衡量确定,一种经验就是可以他们的零花钱的数额或支付能力作为判断标准,张洁媛进一步解释。
由于每个家庭具体情况不一样,“所以我们对行为所涉及的物品价值的界定一般都是以大家普遍认识为准。”
讲座结束后,在专业美术老师的指导下,孩子们现场完成了一项特殊的作业,以自己现场学到的法律知识,创作了一副十多米的蜡笔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罗薛梅 摄影 杨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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