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拒分丈夫工亡赔偿金 法院判公婆得37万元
20.10.2015 19:54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2014年10月24日,王平在第三人处工作时被扣件砸伤头部,于同年11月5日死亡。
当月13日,其妻黄兰作为代表与第三人签订《工亡补偿协议》,约定第三人一次性支付王平亲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父母10年,子女9年)、困难补助以及其他费用共计106万元。
协议另约定,王平的工亡赔偿金在签订协议时支付80万元,余款26万元在黄兰配合第三人完成申报工亡认定,并开始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10日内支付。
协议签订后,第三人按约支付给了黄兰80万元。
法院另查明,王平父母于2010年8月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生活来源不由王平提供。
一审审理时,王平的工伤保险待遇尚在申报审批中。得到赔偿款后,黄兰拒绝支付公婆应得抚恤金,也不对其余款项进行分配。为此,王平父母将黄兰、孙子、孙女及第三人一并告上法庭。
黄兰在庭审中辩称,自己领取赔偿金后,为王平办理丧葬事宜支付了17万余元,应从工亡补助金中扣减。因公婆每月有养老金,还有其他扶养人,故不应再分割余下的工亡补助金和困难补助费。抚恤金要待第三人全部支付完赔偿金后,再支付给公婆。
本案第三人述称,己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款项,余款还未达到支付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按规定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是用于对工亡职工的丧葬支出,无需在其亲属间分配;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对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生活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仅是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
本案中,供养亲属抚恤金297704.4元中,王平父母按约定应得156686.52元。对于扣除借款后剩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困难补助金71万余元,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在王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酌情分配,判定王平两个子女各得25%,王平妻子20%、王平父母各得15%。
对黄兰主张为王平办理丧葬事宜支出17万余元,因第三人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是2万余元,且黄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超支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对黄兰主张的该事实不予采信。
因赔偿协议约定在达到付款条件后,第三人直接将款项支付给黄兰,且其已领款项足以支付王平父母应得款,为避免不必要的诉累,黄兰应当从已领款中,支付王平父母应得款。
综上,法院判决黄兰支付王平父母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困难补助费等共计370823.10元。黄兰及其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审查后认为,供养亲属抚恤金系第三人指定补偿,黄兰以仍可以赡养王平父母为由不支付该款项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比照遗产处理原则,适当向王平年幼子女倾斜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困难补助并无不当;黄兰主张扣除丧葬花费17万余元后,剩余赔偿金再在各家庭成员间进行分配,但其举示的证据不能确认丧事实际支出,且该支出未和王平父母协商,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确定的丧葬费数额标准作为实际丧葬支出费用,亦无不当。综上,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黄兰及其子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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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5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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