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
重庆市涪陵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实地走访你公司登记住所所在地的涪陵新城区杨二坪社区居委会、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涪陵新城区大堰河安置小区B幢其他经营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电话及重庆工商红盾网等通知方式联系核实,通过查询你公司年报情况等方式,证实你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公司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自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