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关于确认部分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告
15.12.2016 19:05
本文来源: 工商局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经核查,黄敏等375户个体工商户,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请该类个体工商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报年度进行补报,逾期仍未补报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详情咨询潼南区工商分局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23-44591423.
特此公告
附件:潼南区工商分局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清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
2016年12月15日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5.12.2016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