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院大调解机制确保定纷止争
21.03.2017 12:01
本文来源: 法院
为实现调解主体多元化,邀请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对争议不大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组织接受调解,如不能达成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反馈到法庭,由法庭立案处理。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时,邀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民陪审员协助调解,以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邀请政府、村(居)参与调解。涉及土地补偿、房屋损害赔偿纠纷的群体性纠纷,邀请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介入调解
该院将调解理念延伸到行政诉讼,通过细致的讲理说法,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促成双方和解,既化解了官民矛盾,维护了行政机关权威,又不违反法定程序。把调解手段延伸到刑事审判。对刑事自诉案件,积极做好原、被告的工作,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把对被告人的教育与民事赔偿结合起来,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将调解经验延伸到执行过程。由审判员为执行人员传授调解经验,提高执行人员调解水平,促成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减少强制措施使用,避免矛盾激化事件的发生。
为力求调解效果最佳化,借助环境调解,建立专门调解室,让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面对面地促膝交流,使矛盾在轻松友好的环境中化解;借助文化调解。制作有利于调解工作的版面上墙,营造良好氛围。选取一些因当事人双方不接受调解,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在开庭时发放给当事人,引导当事人接受调解;借助民俗调解。充分利用当地法官,熟悉当地风俗人情的优势,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结合当地的风俗,找准问题根源,对症下药,促成调解。 来源:巫山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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