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法院力抓五项工作服务地方发展
23.12.2015 12:15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合作意识,自觉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把握犯罪入罪标准的能力,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两高”司法解释,行政庭法官到行政单位进行培训辅导,使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涉嫌刑事犯罪的标准,着力解决证据提取和固定不及时、证据勘查与检验不专业、涉案物品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整体协调,适时通报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移送、受理、立案、撤案、批捕、起诉、审判、强制执行等;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监督,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纳入纪检、法制部门监督范畴。
二是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落实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严格执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限制“情况说明”的使用,控辩双方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出具“情况说明”所证明的内容均无异议,侦查人员可以不出庭作证,如果有异议,且其他证据无法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则侦查人员须出庭作证,侦查人员不出庭的,将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重审前程序中非法证据的搁置与排除,与检察机关联合调研达成共识,检察机关一旦存在非法取证的重大嫌疑时,应先暂时将相关证据予以搁置,以其他在案证据来决定是否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有效避免因采纳非法证据而定案、化解案件风险,避免庭审时因无法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而导致证据被排除。
三是规范刑事立案侦查、撤案、移送审查起诉、决定不起诉和刑事、民商事案件审判、行政案件审批、执行等关键环节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升法官整体素质,激发法官办案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弥补法律规则存在的缺陷,以制度的健全完善与法官素养的提升同步实现量刑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量刑规范化的实施,尽可能实现量刑平衡,有效规范量刑步骤,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通过健全完善的程序途径进行有效的规制,更好地解决“同案不同判”。
四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方式。注重选任广泛,从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中选任,对推荐人员严格考察,优先选任政治觉悟高、道德操守好、纪律作风强和心理素质优等综合素质较高人员。现有69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比例达到1.2:1;注重管理规范。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细化人民陪审员管理、协调、培训、考核工作,建立个人业绩档案和考评机制,做好基础台帐记录,年底根据参审次数、庭审表现、纪律作风作出综合评定,作为评先评优和继续任命的依据;注重参审实效,采取以庭审代训、庭审观摩的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分析人民陪审员素质构成,在分配案件时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注重与陪审员事先沟通,方便陪审员了解案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重大典型案件审理执行以及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充分发挥陪审员纠纷化解、法制宣传、廉政监督作用;注重人文关怀,积极落实人民陪审员必要经费开支和工作津贴,保障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和参与陪审两不误。
五是落实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强化领导,完善学习机制。成立立案登记制改革领导小组,整体规划改革工作,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汇报,积极争取县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组织学习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改革相关文件,院长、分管副院长到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督查指导,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实施;优化服务,健全物质保障机制。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软硬件设施,推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完善便利利民措施,设置导诉台、电子查询系统、完善诉讼文书样本、诉讼费管理办法、司法救助措施等诉讼指导材料,配备导诉人员,积极向当事人释明、解答登记立案的程序、所需材料等,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行为,建立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立案登记行为,充实人员、优化配置,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勤勉敬业、热心服务的精干力量充实到诉讼服务窗口,依法、科学合理进行登记把关。强化监督检查,由法院纪检监察牵头,对出现工作拖沓、冷横硬推、有案不立、违法干预立案等问题,一律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多元配合,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立案效率。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综治办、司法所、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选择人民调解、公证、仲裁等矛盾纠纷调处途径,以最简洁、最便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来源:巫溪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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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2015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