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12.02.2015  17:12

渝农办发〔201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果业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精神,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2015年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积极配合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检测技术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明确配合抽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等受检单位,要切实履行义务,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受检单位,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规范运作,确保质量

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管理,主动与各受检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重庆市2015年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

例行监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精神,全面掌握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我委决定,开展2015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现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5〕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蔬菜、食用菌和水果

(一)蔬菜监测

1 、蔬菜监测范围、数量和承担单位

监测范围覆盖全市各区县(个别产业规模小的除外)蔬菜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全年监测3385个样品,分别由4个质检中心承担。具体如下: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 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渝北区、南川区、綦江区、万盛经开区、黔江区、酉阳县和秀山县,共11个区县。从2月起每月监测一次,每次监测5个区县各2个生产基地,每个区县每次生产基地抽样25个,即生产基地每次抽样125个;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每次共抽样30个。则每次监测共抽样155个,全年1705个。

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永川): 永川区、荣昌县、大足区、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和潼南县,共8区县。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监测。每次监测4个区县各2个生产基地,每个区县每次生产基地抽样30个,即生产基地每次抽样120个;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每次共抽样20个。则每次监测共抽样140个,全年560个。

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涪陵): 涪陵区、长寿区、武隆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和梁平县,共8个区县。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每次监测4个区县各2个生产基地,每个区县每次生产基地抽样30个,即生产基地每次抽样120个;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每次共抽样20个。则每次监测共抽样140个,全年560个。

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万州): 万州区、石柱县、云阳县、开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和城口县,共8个区县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每次监测4个区县各2个生产基地,每个区县每次生产基地抽样30个,即生产基地每次抽样120个;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每次共抽样20个。则每次监测共抽样140个,全年560个。

2 、蔬菜抽样品种

蔬菜监测当地主要生产的品种。包括结球甘蓝、大白菜、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心、莴苣、普通白菜、芹菜、油麦菜、菠菜、豇豆、菜豆、豆芽菜、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和丝瓜。

(二)食用菌监测。 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监测品种为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和草菇,均为鲜品。分两次进行,每次抽样50个,全年共计监测100个样品。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每次抽样数量不超过抽样总数的20%。

(三)水果监测: 全年共计监测350个样品。分别由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万州)承担柑橘监测100个样品,第四季度进行;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承担草莓、葡萄、桃、西瓜和梨的监测。每个品种抽样50个,共监测250个样品。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每次抽样数量不超过抽样总数的20%。均在集中上市期进行抽检。

(四)抽样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NY/T 789-2004规定执行。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尽量抽取本地生产的样品,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各地各单位、个人应依法配合抽样,否则,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表1。

表1  蔬菜、食用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乐果、敌敌畏、毒死蜱、乙酰甲胺磷、三唑磷、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六六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甲萘威、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NY/T 761-2008或

GB/T   19648-2006或

GB/T   20769-2008

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胺、灭幼脲

GB/T   19648-2006或

GB/T   20769-2008

阿维菌素

SN/T   2114-2008

除虫脲

GB/T   5009.147-2003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GB2763-2012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12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一)监测区域及抽样地

主城区的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和巴南区。由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分别于3月上旬、6月上旬、9月上旬和11月上旬进行4监测,每次监测2个区。

抽样地点如下:

1、屠宰场。重庆联鑫食品有限公司(沙坪坝区)、重庆市宏宇食品有限公司(南岸区)、重庆结义食品有限公司(巴南区)、重庆康隆食品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北碚区北龙食品有限公司(北碚区)、江北区兆隆肉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重庆市今普食品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重庆市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渝北区)。

2、农贸市场和超市。在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范围内,每次分别在每个区抽检两类市场各3家。

(二)抽样品种和数量

全年共计监测畜禽产品600批次。每次抽样总数为150批次,其中:猪肝35批、猪肉35批、禽肉30批、禽蛋30批、牛肉10批、羊肉10批;每次抽检屠宰场不得少于2个,农贸市场和超市均不得少于3个。原则上,牛肉、羊肉抽样不足的,抽取猪肝、猪肉样品补足。

(三)抽样方法

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尽量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其中,在市场环节取样不再需要市场和摊位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由抽样人员自行购买样品并登记完整的采样信息。鸡蛋抽取有包装能溯源的产品。

(四)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猪肉监测磺胺类药物(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和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2、禽肉和禽蛋监测氟喹诺酮类药物残(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

3、牛肉、羊肉和猪肝监测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4、在第三季度鸡肉和猪肝中加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和AHD)。

畜禽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表2。

表2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样品种类

检测依据

β-受体激动剂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猪肉、猪肝牛肉、羊肉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

猪肉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业部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无公害食品 猪肉(GB/T20759)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

禽肉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4-2008);农业部236号文件“动物性食品中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检测方法”。

禽蛋

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781公告--6-2006)。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鸡肉、猪肝

按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1、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肝、猪肉、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值为≤1.0μg/kg;

2、猪肉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按《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

3、禽肉、禽蛋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残留按《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判定;

4、鸡肉和猪肝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和AHD)的判定值≤1.0μg/kg。

 

三、水产品

(一)监测区域及抽样地

由重庆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从2月起每月监测1次,抽样地点均为各区县水产品生产基地。

(二)抽样品种和数量

本市市场销售的水产品。每次在3-4家市场抽样,每次抽样20个,全年共计监测220个样品。

(三)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规定执行。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具体产地或进货渠道,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

(四)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水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表3。

表3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氯霉素

先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阳性样品用《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3018-2004)或农业部781公告-2-2006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液质法》确证。

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

按GB/T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检测,阳性样品用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确证;或直接按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检测。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Z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按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

磺胺类(包括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等8种)

按农业部958号公告—12—2007《水产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检测,阳性样品用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确证;或直接用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

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和诺氟沙星)

按农业部783号公告-2-2006《水产品中诺氟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检测,阳性样品用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确证;或直接用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

 

(五)判定依据和原则

1、氯霉素的判定值≤0.3μg/kg。

2、孔雀石绿的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μg/kg。

3、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判定以AOZ、SEZ、AMOZ和AHD各为≤1.0μg/kg。

4、喹诺酮类的判定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总量≤100μg/kg,诺氟沙星为≤50μg/kg。

5、磺胺类的判定以磺胺噻唑等8种的总量≤100μg/kg。

 

四、时间安排

承担检测任务的各质检机构在抽检当月的10日前抽样,次月20日前,将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五、工作经费

各承担单位的监测工作经费在市农委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注意事项

1、监测工作应当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2、各质检机构要按照方案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和判定以及质量控制。质检机构在市场抽样时必须确定所抽产品的产地来源,以便追溯。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4、各有关单位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抽检工作,按时按规定报送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