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首次报告履职情况
重庆日报消息,11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陈金山、乔明佳、路伟、刘旗、孙启福、梁田等6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了履职情况。这是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首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现场每人口头报告时间约10分钟
11月28日上午9点,市文旅委主任刘旗第一个走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中央,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鞠躬后,走向报告席报告履职情况。
随后,市经信委主任陈金山、市住建委主任乔明佳、市农业农村委主任路伟、市高法院副院长孙启福、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梁田依次报告履职情况。
每人口头报告的时间约为10分钟,书面报告印发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随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
报告履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地方组织法细化了上述规定。
2018年9月,市委第五次人大工作会议印发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明确,“支持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对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的制度”。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廉洁自律的情况”。
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出台。
《试行办法》明确谁报告、怎么报告、报告什么
《试行办法》不仅明确了报告履职情况的人员范围(以下简称“有关人员”),还明确报告履职情况的方式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有关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报告履职情况,没有口头报告的有关人员在届内第五年分批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试行办法》对履职报告的内容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履行任前表态发言的情况;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努力方向;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6项。
分组审议后当场进行满意度测评
11月28日下午,在分组审议现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6位有关人员的履职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记者注意到,测评票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汇总测评结果,在随后举行的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当场公布。
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报告审议提出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整理,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连同报告测评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馈给报告对象。有关报告对象须于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有关人士表示,探索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有利于增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宪法意识、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促进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职。
重庆日报记者 颜若雯 实习生 刘思明
原标题:人大强化监督职能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首次报告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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