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015年6月3日
5月28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定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012年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市水利局于2013年7月将《条例》修订稿提交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在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议案;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于2015年5月28日高票通过了《条例》。
新《条例》,确立了十大重要制度,其中有三项制度在全国有创新示范作用。
一是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处罚制度;
二是矿藏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水环境评价制度和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搬迁措施、补偿制度;
三是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公开招投标制度;
四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五是区域取水、排水限批制度;
六是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
七是其他新建项目不得影响规划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八是水资源监测公告制度;
九是用水审计和水平衡测试制度;
十是地下水限制开采制度。
(稿源:政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