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实施细则
07.04.2015 16:57
本文来源: 卫生厅
3月28日,市卫生计生委印发《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实施细则》(渝卫办药政发〔2015〕102号),通过放开低价药品价格管控,建立市场化竞争机制,促进低价药品价格趋于合理,保障低价药品供应。
常用低价药挂网采购的范围包括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和重庆市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西药≤3元,中成药≤5元),由生产企业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合理自主报价挂网;药交所根据相关产品全国各省实际购销数据,设置相关产品的参考价范围、企业申报价所对应的日均费用以及相关产品近一年期在药交所的实时成交均价等信息;医疗机构根据相关信息,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交易。
同时,对低价药品建立严格的供应保障不良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生产企业应在72小时内对议价或者合同进行响应(同意或拒绝),超过72小时未响应的,一经投诉核实,相关产品计入“不良记录”,一年内累计被记录“不良记录”3次的,将由药交所撤销相关品规的挂牌,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牌,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药品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和送达药品,未按规定时限送达药品或拒绝配送有合同的订单,属于配送企业责任的,一经投诉核实,配送企业计入“不良记录”,一年内同一配送片区累计被记录“不良记录”3次的,该配送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该片区所有药品的配送。
低价药挂网工作,将按照国家低价药(化学药)、国家低价药(中成药)、重庆市低价药(化学药)、重庆市低价药(中成药)的顺序,分批次进行。
本文来源: 卫生厅
07.04.2015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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