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04.12.2015  09:30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前须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近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我市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宣誓誓词、仪式组织、基本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宣誓仪式须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余亚东介绍,办法的出台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树立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余亚东表示,《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一府两院”组织的宣誓仪式须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行。

  余亚东介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法定程序产生后到正式就职时都可以宣誓。但在实践中,从任命到就职可能时间较长,所以《办法》给宣誓仪式的举行设置了时限,以避免拖延就职宣誓。

  宣誓人员涵盖市到乡镇各级国家工作人员

  据了解,办法规定,我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了我市市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涉及四类人员: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所有宣誓人员誓词一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宣誓人员虽然工作岗位各不相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应当一致,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余亚东表示,《办法》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誓词内容。

  据悉,誓词共70字,即“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见习记者 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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