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将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11月28日,我市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4类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到2018年,我市将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指导区县开展相关工作。
此次印发的《方案》,明确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下4类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三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四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在这4类情形中,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控制和减轻损害的费用、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及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方案》同时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重庆市政府作为全市市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指定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替代修复。我市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专账核算。
此外,我市还将扶持培育多种类别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队伍。鉴于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领域专家库尚未全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技术力量有待充实,《方案》提出需要培育壮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绩效评估技术队伍,规范生态环境修复技术队伍和治理队伍,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
据了解,2016年年底前,我市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核算专账。同时,落实部门职责分工,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机构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