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14.03.2016  20:56

 

 

 

 

 


 

渝民发〔2016〕17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2016年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本局有关处室,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发挥社会组织在扶贫攻坚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能力,2016年重庆市民政局继续安排300万元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现将《2016年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广大社会组织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积极申报。项目立项后,应严格资金管理,确保项目成效。项目执行中应注意展示社会组织在扶贫攻坚及社会服务领域的独有风采,为我市扶贫攻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2016年项目电子申报文件《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初审表》(见附件1),务于2016年 4月5日18时前以电子邮件形式统一报送市项目办公室。

联系人:肖 纬,联系电话89188063、13808341828 ,邮箱2447640930 @qq.com  。

                匡永良,联系电话89188257、13320350013,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民间组织管理局,邮编401121。

 

附件:1.《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初审表》(申报时报)。

2.《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申报书》(立项后报)。
  3.《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受益对象确认书》(接受审计时报)。

  附件下载: 附件1-3[20160314150353].doc

 

 

                                  重庆市民政局

                                      2016年3月11日

 

 

 

 

2016年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有效实施2016年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和额度

项目资金是市民政局安排的福彩公益金,资金总额为305万元(其中5万元为2015年项目节余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工作。

二、资助范围

2016年,项目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围绕扶贫攻坚任务,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和服务能力提升工作,重点开展三项工作:

(一)能力建设 :资助社会组织改善服务设施,完善服务条件,通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提升其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 资助社会组织对低收入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贫困儿童等特殊群体,开展就业创业、生活救助、养老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的服务。

(三)社会组织培育: 资助区县联合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或全市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

2016 年,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类活动。

三、项目的资助类型、数量和标准

安排社会组织发展示范项目(A类)105万元,社会服务示范项目(B类)150万元,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示范项目(C类)35万元,项目评审、审计、评估(第三方)15万元。

(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 :拟资助7个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有较强社会服务意愿的社会组织,开展能力建设和社会服务。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15万元以内。

(二)服务示范项目(B类) :拟资助10个社会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强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服务。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15万元以内。

(三)能力建设示范项目(C类) :拟资助7个区县(自治县)或全市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各区县(自治县)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枢纽型社会组织)共同申请和执行;全市性枢纽型社会组织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申报和实施。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5万元以内。

四、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2015年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

(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实施项目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无不良信誉记录。

五、项目申报

为改善服务质量,方便社会组织,简化申报手续,项目申报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电子文件申报 。所有项目申报单位只需按照要求报送《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初审表》(见附件1)的电子文件即可参加项目评审。 二是报送纸质材料 。评审获得通过的单位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申报书》(见附件2)的纸质材料进行正式立项。项目一经立项便形成电子合同,此后不能作任何修改,若需调整须报市项目办公室批准。

全市性社会组织直接向市项目办公室申请。区县(自治县)社会组织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初审排序后统一报送到项目办公室。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再申报。项目办可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从历年项目申报资料库中择优选取部分项目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5日。

六、项目评审立项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评审立项、公示、指导和管理。

(一)初审 :项目办公室对提交的电子申报书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填报初审表格完整性、项目是否符合资助类型、申报条件是否具备等基本要素。

(二)评审 :由项目办公室、财政、审计机构、社会组织代表等相应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内容: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3.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资金的配套情况。 项目评审中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申报单位或实施地域为革命老区、贫困区县的项目优先考虑;建立有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单位优先考虑;在过去项目实施中管理规范、效果显著的区县(自治县)项目优先考虑;群众受益面广、受益程度高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公示 :获得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立项 :公示后无异议,由项目办公室通知并公告立项,项目即进入执行和实施进程(若公示期间,收到申报单位不宜实施项目的举报信息,项目办视情取消申报资格,并在项目库中选取相应项目进行补充,年度项目评审时向评审小组进行重点报告)。

七、项目材料报送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按统一格式打印的纸质申报书(见附件2),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评估等级证明、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监管单位签字盖章的《项目审批表》。

逾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立项资格。

八、资金使用与管理

项目立项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项目办公室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的30%。

发展示范项目(A类) :根据需要可以列支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及执行项目所必须的宣传、交通、会议等成本,金额总数不得超过5万元,其余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

服务示范项目(B类) :项目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确实需要,可以列支总金额10%的执行项目所必须的宣传、交通、会议等成本(不得列支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费用)。

能力建设示范项目(C类): 主要对培训所需食宿、场租、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原则上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00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教师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2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财务管理制度等),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要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九、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变更、撤销、终止的,须报经项目办公室批准。

项目执行单位社会服务支出均须履行《受益对象确认书》确认程序(模板格式详见《附件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执行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实施进度的50%以上,并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项目并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十、项目管理、审计和评估

项目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项目执行单位的监管、指导,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项目办公室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该社会组织及该社会组织所在区县(自治县)的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将把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

十一、宣传总结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项目办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各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6)”标识。

项目的申报书、中期报告和末期报告等文件,全市性社会组织直接向市项目办公室报送(含电子文件),区县(自治县)社会组织向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送(含电子文件)后,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初审后向市项目办公室报送。


 

 

 

 

 

 

 

 

 

 

 

 

 

 

 

 

 

 

 

 

 

 

 

 

 

 

 

 

 

 

 

 

 

 

抄送:派驻局纪检监察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3 月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