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废止部分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
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6〕183号)等20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2015年6月10日之日起不再施行;对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30号)479件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2015年6月10日之日起重新起算。
其中,废止的市政府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有11件,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市政府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有16件。
废止的市政府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6〕183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5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5〕216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177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63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防疫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42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0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54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78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3〕78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93号)
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市政府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30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51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30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196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血吸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04―2015年)的通知(渝办发〔2005〕80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渝办发〔2010〕166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6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0〕124号)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渝府发〔2006〕138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3〕81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涪陵等区县生育政策的批复(渝府〔2009〕21号)
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万州等区县生育政策的批复(渝府〔2009〕44号)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忠县部分山区及边远高寒大山区生育政策的批复(渝府〔2009〕154号)
15.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军地统筹”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49号)
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