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发布微信朋友圈购物提醒
04.07.2015 14:07
本文来源: 工商局
目前在微信上通过朋友圈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日益活跃,呈现强劲的发展趋势,微信推销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然而在微信推销“大热”之下,引发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比如冲动购物后不想买了,却被告知已下单不能退款;购物时用微信转帐,卖家却消失了;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却没办法退货和获得赔偿等等。
为此,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有意在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作出以下提示:
一是要求“微商”出示经营资质及手续、身份证明、姓名、联系方式及经营地址等信息,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好的卖家。多和卖家进行交流,详细了解商品情况,不要盲目轻信卖家,尽量多选几家从价格到售后、评价等方面进行比较,切忌贪图便宜和冲动购物。
二是产品标签应有中文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商标和名称、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成分表、保质期等,国外商品是否有中文警示标识和说明等,不建议购买无标识或标识内容不完整的产品。
三是微信购物一般是通过微信转帐和直接网银,缺乏保障。因此在付款时应优先选择有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保障的渠道,以确保资金安全。
四是在微信朋友圈上最好不要轻易购买贵重的物品或预付金额较大充值卡。
五是在购买过程中应收集和保存证据,如拍下商品或服务的照片,截图与卖家的聊天记录、索取购买凭据等。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是微信朋友圈的卖家,如果没有办理从事经营业务的相关证照,其交易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在法律上属于“偶发民事交易行为”,它可能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等产生,一般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偶发交易,应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因此,此类消费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市消委会供稿)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4.07.2015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