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53号建议的复函

24.11.2015  16:40

王菊英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建议》(第0153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中央和市委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们大力推动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基层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一、乡镇环保机构独立设置取得新的进展

2014年,市委成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将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列为9项改革任务之一全力推进。去年12月,市委四届六次全会上,“加强环保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全市1017个乡镇实现环保机构全覆盖”写入市委全委会报告,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由试点探索上升为顶层设计的改革措施。庚即,我们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环保能力建设,推动乡镇环保机构独立设置的工作目标。今年1月,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号)再次强调,完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4月,市委改革领导小组将开展基层环保能力标准化建设纳入2015年改革任务予以重点推进,乡镇独立设置环保机构,成为市委改革重点内容,乡镇环保机构建设顶层设计明显加强。目前,渝北区、开县、璧山区已经开展了乡镇环保机构独立设置试点,特别是开县,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所有40个镇乡、街道全部设立专门的环保所,核定编制154名,其中,34个大镇每个镇4名,6个小镇各3名,开创了乡镇环保机构专门设置的先例。

二、乡镇环保人员素质有新的提升

去年,我们用一年的时间,按五大功能区分片区举办乡镇环保员培训班,对全市乡镇环保员进行全员培训,并实行市级和区县(自治县)联动培训,市级培训重点突出政策解读和宏观指导,培训方式以课堂教学为主,区县(自治县)以岗位培训和相应补充培训为主。同时,创新培训方式,将现场执法等内容,以录像形式引入到课堂教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行严格的闭卷考试和执证上岗制度,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培训结束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作为执证上岗的必备条件。全市2498名乡镇环保员,培训覆盖率93.7%,环境监察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率48.08%,岗位考试合格率超过95%,基层环保人员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今年3月,环保部在重庆举办全国乡镇环保机构负责人培训示范班,对重庆乡镇环保员培训方式和课程设置等予以高度评价。

三、基层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一是环境监管硬件水平明显提高。2013年以来,市级财政直接投入约1.8亿元,用于补助每个乡镇环保机构能力建设15万元,支持每个乡镇环保机构运行经费3万元,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障。同时,加强对乡镇环保机构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环境监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全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1017个乡镇全部配备了执法车辆和环境监管执法的基本仪器设备,解决了基层环保无人、无钱、无设备“三无”问题,乡镇已经具备了环境监管执法的基本条件。

二是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基本形成。2014年以来,我们充分发挥乡镇环保机构的作用,以构建环境执法网格化管理体系为目标,全面开展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划分工作,将工作职责落实到网格,将监管触角延伸至所有的乡镇和工业园区,形成市级—区县—乡镇三级环境监管体系。

四、下一步工作

针对王菊英代表所提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全部采纳,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

一是全力推进乡镇环保机构专门设置。进一步发挥环保实绩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全力推动乡镇环保机构专门设置,力争在重点乡镇、经济发达乡镇和工业重镇,率先实现乡镇环保机构专门设置。同时,加强乡镇环保机构建设立法工作,争取将乡镇环保机构独立设置纳入地方法规。

二是完善乡镇环保机构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与编制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中央关于乡镇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政策动向,争取在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中,强化乡镇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同时,加快总结全市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及运行经验,拟制《重庆市乡镇环保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乡镇环保机构的职能职责、工作任务。

三是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保障乡镇环保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加大对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补助力度;进一步强化对乡镇环保机构负责人的培训,按照五大功能区的环保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分片区、分专题开展全市乡镇环保机构负责人培训;进一步建立完善市级和区县联动培训机制,市级重点突出基层环保工作的重点内容,着重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区县(自治县)结合市级培训内容,对参加培训的环保负责人,通过参与环境监管执法等方式,再开展顶岗锻炼、实践学习和实战演练等培训,着重提升岗位能力和实践能力,力争通过培训逐步实现乡镇环保员能完全独立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四是完善乡镇环保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的指导,开展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环境管理工作综合评价,以综合评价为抓手,推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进一步完善乡镇环保管理制度,强化对乡镇环保业务工作的指导、考核和评价,推动进一步发挥好乡镇环保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