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两江新区创新发展局,重庆高新区经发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现将组织开展2016年市级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
1.孵化器管理机构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专业从事孵化器运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且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
2.孵化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90%,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不低于20%;
3.具有为孵化企业提供场所的物理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3000平方米,微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4.建立了企业入孵和毕业机制,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行业聚集度需达到70%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
6.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7.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及以上,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科学,并按市科委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8.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项目;
9.与银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10.专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二)孵化器入孵企业标准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在孵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微型科技企业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三)孵化器毕业企业标准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制《重庆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见附件)一式3份(含电子版),经当地区县科委、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委。市科委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现场评审和实地考察。
(二)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委行文批复,授予"重庆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正式授牌。
三、申报截止日期
2016年7月31日。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余林林 曾雨石
联系电话:67511393 6751131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1015室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
附件1: 附件 重庆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