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结束市级集中(部门)采购机构定期考核
02.11.2015 18:44
本文来源: 财政厅
市级集中(部门)采购机构,是指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经市财政局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单位。
2004年市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对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内部管理监督、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服务质量等情况。如发现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延伸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此次检查属定期考核,考核对象包括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含部分高校)、市卫计委;考核事项严格对照前述《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方式采取单位自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市财政局根据自查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小组采取座谈听汇报、查阅资料等进行实地检查。
结果显示,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总体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较为健全、质疑答复较为及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较为严谨、采购机构及从业人员能够廉洁自律。但存在个别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未按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未在规定时间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对此,市财政局逐一向各单位反馈检查结果,不仅直截了当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违反的法规条款,更一对一提出问题的解决意见。如,针对部分项目质疑答复未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站公示的问题,要求提升质疑答复的质量、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答复,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如,针对部分单位采购人员并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而是委托的社会人员问题,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配备、保持人员稳定,并加大场地和设施的投入。
政府采购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动用资金规模较大,二是花费的是财政资金。这两个特点决定了政府采购必然为社会广泛关注。政府采购要经得起公众和舆论的监督,需要打铁自身硬,需要构建起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各方面参与的政府监督体系,确保政府采购行为依法、规范、高效,确保财政资金用到位、不浪费。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用好定期和定项考核工具,会同相关部门加大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既严肃问题查处又不断完善制度,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水平螺旋式上升。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2.11.2015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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