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2015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区县实施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11.12.2015  11:43

渝农发〔2015〕302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农委、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今年全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方案(渝财农﹝2015﹞219号,下称实施方案)印发后,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实施方案,推进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局情况总体良好。但从各区县(自治县)上报备案的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区县方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理解有偏差,服务产业和环节的选择上社会化程度不高;补助对象和补助环节不符合相关规定;补助标准比例偏高;社会化服务组织单一、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等。为进一步规范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服务产业选择。各有关区县(自治县)要围绕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主要(主导)产业选择确定纳入社会化服务试点补助的主要产业(作物),其中下达给区县(自治县)重点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60%。
二、服务环节确定。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助环节应当是已经供需市场形成的社会化服务行为,属于一种劳务(技术技能)公平交易行为,原则上不得纳入提升服务能力的设备机具或物料购置;对参与试点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改善提高服务水平的必要设备和物料补助,不得使用下达给区县(自治县)重点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渝财农[2015]219号),可以从重点支持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七大”百亿级产业链建设的社会化服务试点补助资金(渝财农[2015]104号)和重点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助资金中的中央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资金(渝财农[2015]219号)中适当安排。鼓励支持加大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社会化融资服务力度,探索与符合条件(按财农[2015]121号文件规定组建并担保融资服务)的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共建农业信贷担保风险保证金,完善全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确保突破性解决粮食和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社会化融资服务难题。
三、补助范围标准。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财政补助对象是生产经营主体以外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同时是社会化服务主体,但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自身生产经营服务的,不纳入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助范围。已享受种粮大户补贴的生产经营主体自愿接受完成社会化服务的,可以享受有补助的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和设施设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机具和设施设备市场综合售价的50%。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技术培训、第三方验收、保险保费、以奖代补以及工作经费等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无直接相关的支出。要根据区县(自治县)当期某服务环节的市场交易综合价格确定公允价格,依据公允价格确定项目区县统一的补助标准,补助比重在不超过社会公允价格的50%范围内科学合理确定。
四、服务供需交易。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要在科学确定补助标准和公开选择服务组织的基础上,制定社会化服务格式合同,明确服务面积、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服务对象自付比例(金额)、补助资金支付条件、结算方式以及收款账号(卡号)等内容。引导协调督促服务组织与接受服务的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完成并由服务对象确认后,由服务对象直接向服务组织支付自付资金,区县(自治县)不得代收代垫;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根据服务合同完成情况核算补贴直接支付到服务组织帐户或银行卡。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要按照服务协议约定鉴证督促服务主体保质保量完成社会化服务和补助资金的兑付。
五、抓好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一位负责领导直接抓,责任科站专人抓,加强农、财两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衔接交流,保持与市农委、市财政局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各试点工作区县(自治县)要抓紧调整完善区县方案,并及时上报备案,结合明年春耕生产推进抓好组织实施,本通知随同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完善备案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文件作为监督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的依据。试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抓好总结工作,并于2016年6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和附表(见附件)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附件: 2015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