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渝农发〔2016〕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2016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医发〔2016〕3号)要求,现制定我市《2016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辖区计划》),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在完成农业部兽药残留监控任务的同时,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辖区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的优势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的抽检力度。
二、监测品种及监测项目、数量
1、监测品种
猪肉、猪肝、猪尿、鸡肉、鸡蛋、生鲜乳
2、监测项目和数量
全年监测600批次
(1)猪肉监测四环素类药物100批次;
(2)猪肝监测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100批次;
(3)猪尿监测3种β-受体激动剂(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150批次;
(4)鸡肉监测金刚烷胺50批次;
(5)鸡肉监测阿维菌素类50批次;
(6)鸡蛋监测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50批次;
(7)生鲜乳监测四环素类药物(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多西环素)50批次;
(8)生鲜乳监测林可胺类及大环内酯类药物50批次;
三、工作要求
(一)兽药残留监控抽样、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结果上报等严格按照农医发〔2016〕3号文件规定执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可采用经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筛选,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二)由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分阶段按时完成残留抽检任务,并对各阶段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检测结果及检测分析报告按照农业部规定分别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2月5日前分4次上报我委。
(三)发现阳性样品要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结果报告制度,阳性结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委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并组织后续跟踪抽样检测。
(四)被抽检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开展工作,共同完成抽样任务,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拒绝抽样的,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结果处理。各地要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管理,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农业系统或相关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文件启动追溯程序,根据检查残留超标样品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重点检查养殖场用药记录、库存兽药产品。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按原渠道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四、注意事项
(一)抽检工作应当保证公正性、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要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和判定以及质量控制。质检机构在屠宰场和养殖场抽样时必须确定所抽产品的产地来源,以便追溯。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要认真做好抽检工作,按时按规定报送监测结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2月25日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