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2019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件

28.05.2020  16:54

重庆卫生健康卫士微信公众号消息,过去一年,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卫监君一直致力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下面,我们向大家公布 2019年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件 。请各机构及个人引以为戒。

 

 

总体情况

2019年,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全面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共办理公共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医疗卫生监督等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6982件 ,其中给予警告 4574件 ,罚款 5916件 、罚款金额 1628.4万元 ,吊销许可证 4件

以下是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案件介绍

2019年5月23日,北碚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盈田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未核准计划生育专业并登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为他人施行人工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宫内节育器等计划生育手术25例,收取手术费45760元。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北碚区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8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5760元,罚款183040元。

案例二:无证行医  

案件介绍

2019年2月22日,黔江区卫生健康委接到群众举报:“黔江区邻鄂镇胡云亚非法行医,并收取昂贵的医疗费用”。经调查,胡云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黔江区邻鄂镇自己家中为陈某某等5名患者实施诊疗行为,并收取治疗费73650元。 

处理结果

胡云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黔江区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4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的规定,没收胡云亚所有执业用中草药及违法所得73650元,罚款75000元。

案例三:消毒产品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案件介绍

2019年4月3日,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在消毒产品抗(抑)菌制剂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戴光纯经营的“陈一堂肤康馆”内,其销售的“玖玖清抑菌液”“清湿化毒膏”“肤毒清喷剂”等10种消毒产品宣传资料显示:“适用于皮炎、湿疹、牛皮癣、手足癣、银屑病等疾病,以及各种疾病‘使用前、使用后’照片对比图”等,其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处理结果

戴光纯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铜梁区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4月17日,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戴光纯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缓报流感疫情造成流感传播  

案件介绍

2018年12月21日,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对开州协发综合门诊部监督检查发现:“2018年12月17日至19日,某教育中心杨某某、王某某等14名在册学生被诊断为疑似流感,但该门诊部未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流感病例,且不能出示《传染病登记本》”。该门诊部迟报疫情造成某教育中心流行性感冒暴发,该事件被判定为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处理结果

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开州区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1月16日,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 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门诊部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 

案件介绍

2019年9月19日,渝北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北部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将部分病理性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病理性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且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渝北区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11月29日,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违反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规定  

案件介绍

2019年6月13日,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市澳凯龙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2.现场作业焊工丁某、黄某某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3.该单位未在作业现场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4.该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该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检测;6.该单位和电焊工丁毅和黄泽军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事项的告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9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三)、(四)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案件介绍

2019年6月18日,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在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重庆联合丽格美容医院有限公司2019年6月15日某份病历记载:“为就诊者黄某实施腰腹环吸术、手臂环吸术、臀上吸脂术,吸出脂肪7400ml”。经询问,相关医护人员均否认吸脂7400ml的事实,并提供了盛放吸出液瓶子图片,其病历中记录的吸脂量明显与事实不符。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渝中区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8月13日,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监测  

案件介绍

2019年1-2月,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在“两节”期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梁平区动岚游泳馆游泳池池水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相关规定。该游泳馆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梁平区卫生健康委给予了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2019年5月6日,在对该游泳馆改正期限届满后的复检中发现,其游泳池水质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鉴于该游泳馆存在逾期不改正情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8月2日,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梁平区动岚游泳馆罚款2万元。

案例九: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件介绍

2019年9月16日,九龙坡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辖区内谢家湾正街55号20幢负2-35号施乐春诊所涉嫌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经调查,该诊所负责人施乐春自2017年10月起,将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出借给非卫生技术人员周维荣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处理结果

施乐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12月18日,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施乐春诊所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罚款4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行政处罚。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周维荣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另案查处。

案例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件介绍

2019年9月10日,万州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万州立民医院冯石松医生在给患者看病期间私下出售胶囊药酒并收取费用”。经调查,冯石松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向患者销售自制胶囊、药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药费5430元。

处理结果

冯石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万州区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10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对冯石松予以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卫监君也会继续做好监督工作。

原标题:违法必究!重庆发布2019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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