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07.02.2017  15:3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1 月 10 日

 

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减少2017年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执行一系列工程措施、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有效应对冬春季节大气污染,进一步降低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

二、工作时间

2017年1月5日至4月15日(根据气象条件和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三、工作范围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为大气污染防治一般区域。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高排放车辆整治与执法。环保、公安等部门要淘汰黄标车2.7万辆,路检超标排放尾气车辆 16 万辆,重点抽查柴油车,严厉打击排放不达标车辆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加强对黄标车、 货运车限行的执法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尤其要加强大气环境敏感点周边柴油货车行驶的管控, 减少对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环保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通过有奖举报鼓励市民举报冒黑烟车。

(二)进一步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料的行为。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加强 22 座油库、743座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禁止销售达不到 “国五”标准的车用油品,禁止销售和使用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定期曝光销售不合格油

品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等部门要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重点督查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施工、市政管网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土地整治及土石方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3000余处工地,督促责任单位按照《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规定,严格落实设置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沉沙井和截水沟、处置泥浆废液、覆盖易扬撒物料和土方、限制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高处抛撒建筑垃圾和物料、采用湿法作业等8项强制性控尘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责令控尘不达标的工地停工整改。对污染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行按日连续处罚。鼓励重点场所、重点工程通过延长假期、检修等方式实行临时停工、停产。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市政部门要重点督查落实450 条道路冲洗、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规范,“以克论净” 开展考核。督促有关区和作业单位对城市干道、大气环境敏感点周边每 8小时组织实施一次冲洗、洒水,在空气重污染时段每4小时组织实施一次冲洗、洒水、鼓励使用多功能喷雾洒水车、雾炮车, 实现道路无积泥积尘和能见底色的要求。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大对冒装撒漏运渣车和带泥车辆的执法力度,严格检查运渣车 “ 三定 ” (定工地、定线路、定渣场)落实情况,在污染天气开展夜间执法,严查无准运证违章运输。重点督查上路运渣车办理许可手续、落实建筑运渣车密闭运输情况,以及建筑渣土消纳场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围挡并硬化出口和场内道路、冲洗外出车辆和控制场内扬尘情况。交通部门加强国道、城郊道路的清扫保洁,严查城区以及高速公路运输车辆冒装撒漏等违法行为。园林部门要控制绿化带积尘,开展绿化种植覆土整治工作。市政部门要建立机制、出台政策,加强城市建成区带泥、带尘车辆的定期清洗工作,减少扬尘污染。

(五)进一步加强堆场扬尘控制。按照“谁堆渣谁负责,谁的土地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划分,能清理的堆场立即清理,不能清理的落实覆盖等管理措施。环保、交通等部门要重点督促火电厂、水泥厂、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制品厂、采石场、大型燃煤企业堆场、货运码头等200余处堆场,落实覆盖、喷淋等控尘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环保、经济信息、国资等部门要重点督查12家火电厂以及水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的32家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火电企业在污染天气要使用优质低硫煤,鼓励采取减产、限产、 临时停产以及检修措施减少污染排放。电力调度要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适当增加达到超低排放的火电机组发电小时数。 加密监测 168 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污染严重的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连续处罚。

(七)进一步加强生活污染防治。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

管等部门加强城市建成区以内的 1500 余家餐饮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排放油烟污染的执法监管,查处长期油烟污染扰民、排放污染物不达标、油烟净化装置闲置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督促区县(自治县)加强 2760 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管执法,及时查禁使用煤炭、木材、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市政、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区域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焚烧落叶、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等行为的劝阻、查处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鼓励农用秸秆综合利用。

(八)进一步加大人工增雨频次。气象部门要做好人工增雨作业准备,及时采取高炮、火箭、飞机等方式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要督促涪陵、沙坪坝、北碚、渝北、巴南、长寿、合川、璧山、铜梁、江津等10个区加大地面人工增雨作业频次,确保大气污染物浓度得到有效降低。

(九)进一步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城乡建设、市政、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协作联动,联防联控,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惩处力度。对空气污染期间顶风违法、拒不整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 、 法规的上限进行处罚;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控尘措施且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连续处罚。

(十)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落实专人对重点地区开展巡查执法,分片包干,进行夜巡查、周检查、月通报,并开展联防联控执法,督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市政府督查室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跟踪督查重点污染问题,对整改不力、严重影响空气质量的进行通报;将市政府有关部门百日攻坚行动成效纳入年度考核。市环保局及时评估攻坚行动各项措施的成效,将各区县(自治县)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环保实绩考核。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力,影响冬春季空气质量的,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特别是主城区和城市发展新区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保障必须的人力、财力、物力,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百日攻坚行动。

(二)强化应对处置。市环保局要继续牵头抓好大气污染防治的形势研判和分析,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警,启动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临时措施,为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宣传引导。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织媒体对百日攻坚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对先进典型和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推广,对拒不整改、推进较慢的行为要及时曝光。发动市民尽可能多地参与,积极营造大气污染群防群治的工作氛围。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