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四控一增”措施,按期完成2016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一、空气质量目标 | 主城区整体空气质量 | 1 |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59―2012)评价,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空气中PM 2.5 年平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重污染天数控制在较少水平。 | 市环保局 |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
各区县(自治县)空气质量 | 2 | ①各区县(自治县)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59―2012)评价城区空气质量状况。 ②主城各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渝中区279天、大渡口区282天、江北区294天、沙坪坝区289天、九龙坡区295天、南岸区298天、北碚区297天、渝北区306天、巴南区295天、两江新区294天;PM 2.5 年平均浓度均同比下降4%,二氧化氮年平均浓度均达标或者不高于上一年;空气重污染天数均不高于上一年。 ③其他区县(自治县)及万盛经开区尽可能增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空气中PM 10 达标或者同比下降4%,二氧化氮年平均浓度均达标或者不高于上一年,采取措施防范空气重污染天气。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 |
二、控制交通污染 | 黄标车淘汰 | 3 | ①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②建立环保部门统筹,交通、公安部门分工负责营运黄标车、非营运黄标车淘汰的协作机制。对纳入淘汰范围的黄标车落实“取消黄标车营运证,强制注销车辆,扩大并限制黄标车通行,开展专项清理和执法”等措施。落实好“对黄标车淘汰补贴、设置接件窗口、简化淘汰手续、宣传引导黄标车危害及使用不方便、鼓励车主配合大气治理”等措施。 |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商委 |
统一全市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标准,督促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加大黄标车补贴资金投入,确保补贴及时落实到车主。 |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二、控制交通污染 | 黄标车和货运车限行 | 4 | 将主城区黄标车限行范围扩大至绕城高速(不含)以内道路。其他区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
完善黄标车限行标志,强化黄标车和货运车闯禁、闯限执法工作,利用电子车牌摄像开展限行常态执法,及时处罚违章车辆;着力加强内环快速路禁止重型货运车通行执法工作,引导重型货运车改走绕城高速。 | 市公安局 |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 |||
交通疏导 | 5 | 推行设置循环道、单行道措施,有针对性解决高峰期路面交通拥堵问题,强化路面交通疏导,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污染。 | 市公安局 |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 | |
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尽可能减少重型载货车辆穿行主城区。 | 市交委 市公安局 | 市商委 | |||
道路抽检和遥测 | 6 | ①增设在用车排气路检点,完成路检14万辆,其中主城各区各抽检1万辆、市尾气中心抽检4万辆。利用遥感监测手段开展机动车道路行驶排气检测,完成尾气遥测6万辆。 ②开展冒黑烟车专项整治及大型企业机动车入户抽查,建立高排放车辆“黑名单”制度,重点抽查高排放车辆。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 |
排放检验机构管理 | 7 | 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认证、取缔协作机制,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环保部门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对检验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市质监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 |
制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管理规定,建立联网平台,实现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质监部门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对检验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 |||
船舶污染防治 | 8 | ①按照内河机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关要求,启动主城区江段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②督促新建码头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在渝中区开展码头岸基供电改造试点。督促进港停泊船舶优先使用岸基供电。 ③督促内河机动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重油、渣油。主城区江段行驶船舶要置换使用普通柴油。新建船舶禁止安装重油、渣油等专用处理设备,限期查处或封停现有船舶同类装置。 | 市交委 |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重庆海事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 |
二、控制交通污染 |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 | 9 |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重点在主城区开展施工机械排放监管;禁止在主城区使用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 | 市环保局 |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 |
油品质量管理 | 10 | ①做好供应国五标准汽油、柴油有关准备工作,确保2016年年底前开始供应符合国五标准油品。 ②油库、加油站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禁止销售国三标准及以下车用汽油、柴油。 | 市商委 |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车用油品销售单位 | |
加强流通环节车用汽油、柴油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 |||
油气回收装置管理 | 11 | 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禁止擅自停运或闲置油气回收装置。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商委 | |
发展新能源车船 | 12 | 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环节鼓励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纯电动、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完善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新增新能源汽车1000辆以上。 | 市经济信息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 | |
发展新能源车船 | 13 | 将新能源车使用环节大气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排污权交易范畴,对新能源汽车免予尾气检测,并给予车主资金补贴。 | 市环保局 | 市财政局、市科委 | |
加快LNG汽车推广应用,完善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大型货运车辆、公交车辆和内河船舶改用LNG替代柴油。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交委、市规划局 | |||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 14 | ①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②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完善步行道建设,严禁挤占步行道,确保步行道配置率达90%以上,完好率达80%以上。 | 市城乡建委 |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交委、市市政委 | |
①实施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完善公交换乘优惠政策,鼓励市民公交出行。 ②科学压缩轨道运营发车间隔,挖掘载客潜能。 | 市交委 |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 |||
三、控制扬尘污染 | 道路扬尘控制 | 15 | ①推行主、次干道“以克论净”的道路扬尘考核机制,抓好道路扬尘、脏车入城、运输扬尘、裸地扬尘管控工作,确保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 ②完善道路冲洗和清扫保洁规定,增加冲水频次,确保道路见本色、绿化带无明显积尘,避免绿化带种植覆土污染道路。加大高性能清扫保洁车的投入,保障运行经费和用水量。 ③全面执行建筑垃圾运输车密闭运输,严厉查处冒装撒漏的运输车辆。 ④推进入城洗车场建设,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带泥、带尘车辆定期清洗。 | 市市政委 市园林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
施工扬尘控制 | 16 | 督促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控尘八项规定,继续实施“黑名单”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把控制扬尘经费纳入工程造价,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处罚控尘不达标的施工单位。 | 市城乡建委 市交委 市国土房管局 市市政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园林局等 | |
扬尘监控与示范 | 17 | 在主城区40个重点施工工地和60条主、次干道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构建监控中心并维护运行,开展扬尘在线监测、管理与执法。 | 市环保局 |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 | |
建设和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400个以上。其中,主城九区及两江新区各20个,城市发展新区各10个,其他区县(自治县)及万盛经开区各5个。 | 市城乡建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 |||
建设和巩固扬尘控制示范道路400条以上。其中,主城九区及两江新区各20条,城市发展新区各10条,其他区县(自治县)及万盛经开区各5条。 | 市市政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 |||
扬尘污染监管调度和约谈 | 18 | 制定冬春季扬尘污染整治专项方案,结合全市实行空气质量新标准,将强化扬尘控制的范围扩大到全市建成区,重点区域是主城区及城市发展新区,建立健全整治扬尘的工作督查、调度、考核机制,定期曝光扬尘污染整治不力的单位,及时约谈和追责,并纳入考核。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 | |
强化执法检查 | 19 |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人员、资金、责任”四落实要求,在空气质量预报为超标时,严格落实工地停工、道路冲水、裸地覆盖等应急措施;全方位控制各类工业堆场、消纳场、建筑材料堆场、市政维护施工和绿化施工扬尘污染。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市园林局 | |
四、控制工业污染 |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 20 | ①对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制造及零配件生产、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的261家企业开展原辅材料选用、工艺升级改造、废气末端治理、全面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监管全过程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率、处理率均达到90%;力争完成168家,其中:渝中区、北碚区各7家,大渡口区4家,江北区5家,沙坪坝区9家,九龙坡区20家,南岸区、渝北区各15家,巴南区14家,两江新区71家,合川区1家。 ②重点督促长安公司渝北工厂、长安福特北部新区工厂、庆铃汽车公司、远大印务公司等臭气严重扰民企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并做到稳定运行。 ③督促13家石化企业、石油储存企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泄漏检测与修复,其中:江北区5家,大渡口区3家,涪陵区2家,长寿区、潼南区、丰都县各1家。 | 市环保局 |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长安集团 |
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建设 | 21 | 督促汽车制造、摩托车制造、印刷包装等重点企业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对挥发性有机物和具有臭气特征污染物实施监测;督促企业稳定运行治理设施,减轻臭气扰民。 | 市环保局 | 有关区人民政府 | |
重污染企业关闭或搬迁 | 22 | 推动并力争完成重庆长安汽车股份公司鲤鱼池工厂、重庆佳通轮胎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关闭、转产、搬迁,推进重庆远大印务有限公司环保搬迁,消除臭气污染扰民。 | 市环保局 | 有关区人民政府 | |
实现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基本没有烧结砖瓦窑,关闭36家烧结砖瓦窑企业。其中:大渡口区、江北区各1家,南岸区4家,渝北区12家,巴南区18家。 | 市经济信息委 |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 |||
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淘汰 | 23 | ①制定全市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淘汰“十三五”规划,完成2016年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淘汰任务。 ②实现主城区基本没有水泥厂,关闭重庆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以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1200吨/日水泥生产线。大力推动重庆小南海水泥厂关闭1200吨/日水泥生产线,2016年减产30万吨。 | 市经济信息委 |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 |
四、控制工业污染 | 清洁生产审核 | 24 | 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 | 市经济信息委 |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27家,其中:长寿区、铜梁区、荣昌区、丰都县、梁平县各1家,万州区、涪陵区、北碚区、江津区、南川区、璧山区、大足区各2家,九龙坡区、合川区各4家。 | 市环保局 |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 |||
工业废气深度治理 | 25 | ①完成38家大气污染扰民企业深度治理。其中:长寿区、南川区各5家,沙坪坝区、江津区、铜梁区、巫溪县、酉阳县、彭水县各2家,綦江区、荣昌区、城口县各3家,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石柱县、秀山县各1家。 ②督促城市建成区的混凝土搅拌站全面落实粉尘、扬尘控制措施。其中:渝中区1家、大渡口区5家、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各7家,南岸区9家、北碚区2家、巴南区5家、两江新区3家。 ③重点督促17家砖瓦厂实施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其中: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区各2家,渝北区、长寿区、潼南区、石柱县各1家,江津区4家,忠县3家。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工业堆场扬尘治理 | 26 | 督促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料场、堆场、渣场、仓库完成扬尘治理,采取密闭、遮盖、围挡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粉尘污染,达到工业堆场扬尘污染的控制要求。 | 市环保局 |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重点企业排放监管 | 27 | ①重点加强华能珞璜、合川双槐、万盛恒泰、永川松溉、綦江安稳、万州神华、开县白鹤、石柱大唐等8家主力燃煤电厂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以及华能两江燃机电厂排放氮氧化物的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环保电价政策,推动企业开展超低排放和节能降耗工作。 ②加强大于10蒸吨/小时重点燃煤锅炉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的环保执法监管,完善厂区堆场控尘工作。 ③督促37家重点水泥企业从矿山开采、原料输送、产品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完善控尘除尘设施,确保设施稳定运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达标排放。其中:万州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南岸区、北碚区、长寿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铜梁区、万盛经开区、涪陵区、梁平县、丰都县、忠县、奉节县、武隆县、巫山县、巫溪县、彭水县、酉阳县、石柱县、秀山县各1家,黔江区、璧山区、开县各2家,江津区3家,合川区5家。 | 市环保局 |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 |
四、控制工业污染 | 燃煤锅炉淘汰 | 28 | ①主城区基本淘汰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自治县)建成区基本淘汰4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②通过煤改天然气、页岩气、电、成型生物质燃料等方式,淘汰燃煤锅炉42台共137.5蒸吨/小时,其中:万州区2台共6蒸吨/小时、黔江区2台共4蒸吨/小时、沙坪坝区17台共60.5蒸吨/小时、北碚区3台共8蒸吨/小时、巴南区1台1蒸吨/小时、长寿区2台共16蒸吨/小时、江津区5台20蒸吨/小时、南川区1台1蒸吨/小时、綦江区1台8蒸吨/小时、璧山区2台共5蒸吨/小时、云阳县1台0.5蒸吨/小时、秀山县3台共1.5蒸吨/小时、万盛经开区2台共6蒸吨/小时。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 |
煤炭消费总量与质量控制 | 29 | 研究建立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制度,确保2016年煤炭消费量占一次能源比重有所下降。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煤管局 | |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逐年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全市煤炭洗选比例达到70%以上。 | 市煤管局 |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 | |||
控制“两高”和过剩行业新增产能 | 30 | ①严格执行五大功能区产业禁投清单,严控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和高耗能项目。 ②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③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主城区禁止新增燃煤项目。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 | |
五、控制生活污染 | 餐饮油烟整治 | 31 | 完成350家餐饮油烟治理,督促日就餐人数超过500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司、工地食堂等安装油烟净化器并达标排放,建立运行台账、保持维护记录。其中,主城九区及两江新区分别完成10家、其他区县(自治县)及万盛经开区分别完成5家。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五、控制生活污染 | 高污染燃料禁用区建设 | 32 | ①制订《重庆市高污染燃料燃用区划定方案》,在高污染燃料燃用区内,禁止使用木柴、原(散)煤、粉煤、水煤浆、油毡、秸秆等燃料。 ②在全市已建成的1000平方公里无煤区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城市建成区建设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市累计建成2700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禁止露天焚烧 | 33 | 在主城区及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的环境敏感点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熏肉及焚烧落叶、垃圾等活动,狠抓重点区域巡查与执法,减轻大气污染。 | 市市政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出台优惠鼓励政策,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 市农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 |||
建筑节能 | 34 | ①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财政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和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候机楼、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②鼓励现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新增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 | 市城乡建委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 |
六、增强监管能力 | 完善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 35 | 做好我市“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布设工作,确保更真实反映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 | 36 | ①推动出台《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区县(自治县)、部门、企业和公众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讲、培训工作。 ②市级环保、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国土房管、市政、工商、气象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意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有序实施。 ③对环境保护部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到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点企业,开展履责执法检查和日常督查。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
研究推进大气污染源有奖举报工作。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 |||
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使用及销售企业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申请配额许可证或备案。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
六、增强监管能力 | 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 37 | 开展《重庆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编制相应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38 | 出台并实施重庆市汽车及摩托车配件、汽车维修、印刷包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重庆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制定重庆市内河机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市环保局 | 市质监局 | |
加强预警预报 | 39 | 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成空气质量数值预警预报系统,提高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精准度,结合气象信息综合研判可能出现的空气污染预警,做好3日预警预报,提前发布预警信息。 | 市环保局 | 市气象局 | |
加强空气污染应对 | 40 | ①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市级层面建立与成渝城市群周边城市联防联控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与周边区县(自治县)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在污染天气条件下,联合多部门开展联防联控、预警预控,督促落实工业、扬尘、交通、生活污染应急减排措施。 ②当出现空气重污染并达到《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时,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落实减少用煤、减少排气、减少扬尘、减少用车、减少冒烟、增加降雨、增强监管等“五减两增”措施。 ③完成《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评估并启动修订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按照编制指南和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市环保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市公安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 | |
根据空气污染状况,适时在主城区及周边10个区开展“蓝天行动”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大气污染。 | 市气象局 |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 |||
加强督查考核 | 41 | 将黄标车淘汰、扬尘整治行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纳入2016年市政府专项督查,对污染源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 | 市政府督查室 | 市环保局 | |
对空气质量明显下滑的区县(自治县)进行约谈,督促其制定并公布大气污染防治的整改措施。 | 市环保局 |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 |||
六、增强监管能力 | 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研究 | 42 | ①市、区共同投入,分工协作,分区域、分季节、分行业、分指标开展PM 2.5 、PM 10 、臭氧污染来源解析,与重点污染源清单形成总量、减量、容量的对应关系,滚动推进,季度更新。 ②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及污染天气应对科学研究,筛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及节能改造、船舶大气污染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治理、餐饮油烟治理、柴油车排气污染治理、燃煤锅炉烟气脱硝等技术。 | 市环保局 |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
加强信息公开 | 43 | ①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方式依法公开空气质量状况、预报、预警、应急等信息,及时提醒公众注意健康防护;每月公布区县(自治县)空气质量及排位。 ②公布重点大气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大气排污单位定期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有关信息。 | 市环保局 | 市政府新闻办 |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