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2015年度关联申报等事项的提示
为规范纳税人填报2015年度《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资料,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减少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申报
纳税人在进行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自觉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一)应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关联申报的报送时间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申报的填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依次为:《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七)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废止。
若纳税人当年无关联交易发生,但是属于应进行关联申报企业范围的,仍应进行关联申报,在如实填报《关联关系表》(表一)后,其余附表进行零申报。
二、同期资料准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纳税人,上述金额不包括纳税人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2.无论是否达到国税发〔2009〕2号文件要求的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均应准备同期资料的纳税人:
(1)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并在当年出现亏损的纳税人。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纳税人。
(3)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处于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跟踪管理期内的纳税人。
(4)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的纳税人。
(二)同期资料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应当从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五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三)准备、提交和保存同期资料的时限要求
1.准备时限:
纳税人应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将同期资料准备完毕。
2.提交时限:
纳税人应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2015年度同期资料应在2016年6月20日前提交给税务机关。
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3.保存时限:
(1)自纳税人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2)纳税人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纳税人保存同期资料。
(四)准备同期资料的其他要求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三、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
(一)按季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根据38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二)按年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四、不履行关联申报等义务面临的风险提示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他相关资料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的,将面临以下风险: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作为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
3.由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照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并加收5个百分点的罚息;
4.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不被接受。
(二)纳税人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将面临以下风险:
1.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居民企业未按照38号公告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以上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1日